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审查,是《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明确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实施该项制度,是加强行政执法行为层级监督,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抓手,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重大部署的具体措施。近年来,我省各地、各部门在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上,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着备案工作不落实、备案程序不规范等情况。为了切实加强该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范围
(一)行政审批备案范围。
1.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2.实施行政审批应当听证的。
(二)行政处罚备案范围。
1.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
2.责令停产停业的;
3.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4.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没收相当于该数额违法所得的。
(三)行政强制备案范围。
1.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
2.强制拆除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工作实际,调整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范围。
二、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程序
(一)备案和审查机关。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含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有关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备案审查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审查工作。
(二)报送备案期限。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自作出之日起15日内,应当报送备案。
(三)报送备案材料。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报告(格式样本见附件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各一份;经听证程序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一并报送听证笔录复印件一份。
三、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审查工作
(一)审查期限。备案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报告之日起20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
(二)审查内容。备案审查机构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重点审查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主体、程序是否合法,事实、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运用行政裁量权是否适当。备案审查不影响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执行。备案审查机构备案审查时,认为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等相关材料,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三)纠错程序。备案审查机构对报备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格式样本见附件2),要求限期自行纠正、撤销或者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重大行政执法行为作出机关应当在接到备案审查机构的《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之日起2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送备案审查机构。作出机关逾期不改正的,由备案审查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格式样本见附件3),责令纠正或者撤销。
四、做好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从2013年起,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二)切实履行职责。备案审查机构要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备案审查职责,及时通报备案工作情况,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备案审查情况报送上一级备案审查机构。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行政执法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要明确机构或者人员负责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报备工作,及时将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报送备案。对于漏报、迟报的,备案审查机构要及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1.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报告(格式)(略)
2.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格式)(略)
3.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格式)(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