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有关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8-27    浏览次数:2

  赣商秩字〔2013〕268号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

  现将《江西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省编办转发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赣发改财金字[2013]35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工作实际一并贯彻落实。

  一、着力抓好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江西省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做好商务领域信用信息收集和使用的基础工作,注重归集录入市场主体基本信息、行政许可资质信息和违法违规信息,实现信用信息在商务领域内共享和向社会公开,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信息支持和服务,为公众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二、充分发挥商务领域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作用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应用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系统,结合具体的法定职能,对市场主体进行信用分类监管。在日常管理、行政审批、项目扶持和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对没有违法违规记录的市场主体,给予重点支持或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记录的市场主体要落实失信惩戒制度。

  三、积极配合推动形成联动机制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主动配合牵头部门,逐步形成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跨部门、跨区域应用的联动机制。要通过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联合应用,逐步建立健全全社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附件:《江西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省编办转发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商务厅

2013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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