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畜牧条例》解读

发布日期:2015-06-04    浏览次数:3
湖北省是畜牧大省,是全国畜禽产品重要生产基地。畜牧业产值在农业总产值中“三分天下有其一”。发展畜牧业对于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以及农民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湖北省畜牧业发展正处于由农户传统散养模式向规模化、标准化生产转化的关键阶段。由于畜牧业生产现代化程度不高、地方优质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力度不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不够、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和输入性疫病问题突出等,制约了畜牧业的快速发展。为促进和保障现代畜牧业健康发展,推动湖北省由畜牧大省向畜牧强省的跨越,11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畜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根据湖北省畜牧业实际,坚持问题导向,从湖北省畜牧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出发,对畜牧工作的政府责任、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质量安全、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
  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保护和利用畜禽遗传资源

  种畜禽是畜牧业发展的基础。湖北省是种畜禽大省,同时,也存在地方优质畜禽遗传资源群体数量日趋减少、良种繁育体系不够完善等问题。结合实际,条例在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保护和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等方面作出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对具有地方特色的品种和濒危品种实施特别保护;同时强调应当保存畜禽优良基因,依法利用畜禽遗传资源,不得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
  规范畜禽养殖生产行为
  加强畜禽养殖生产过程的规范,是防范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条例在规定促进畜牧业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态养殖模式的基础上,对畜禽养殖生产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一是强调要科学确定畜牧产业结构和布局,划定畜禽宜养区、限养区和禁养区,并明确了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区域范围。二是考虑到畜禽养殖场规模备案标准是规范畜禽养殖管理的重要基础,规定畜禽养殖场规模备案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根据生产发展实际适时进行调整。三是规定规模养殖场应当依法建立养殖档案,除散养少量畜禽的农户外,未达到畜禽养殖规模备案标准的畜禽养殖者,应当建立畜禽养殖记录。四是明确要求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兽药、饲料、添加剂,以防止滥用投入品引发质量安全隐患。五是考虑到国家和湖北省先后制定了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条例对畜禽养殖防疫作了衔接性规定。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业快速发展也带来了废弃物和污水排放量剧增,已成为农村三大面源污染之一,而相关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相对滞后。针对这一现实,条例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进行了全面规范。一是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二是要求畜禽养殖场应当建设相应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确保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正常运行。三是要求畜禽养殖者不得向外排放未经处理或虽经处理但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废弃物,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同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
  严格质量安全管理
  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制定监督检测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分别明确规定了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二是规定畜禽养殖和畜禽产品生产,应当严格执行质量安全标准,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违禁物、激素类药品、人药、假劣兽药以及其他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禁止违反国家规定滥用抗生素。三是对畜禽用药作出了规定,以确保畜禽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四是对不安全的畜禽产品规定了召回制度,对召回的畜禽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不安全畜禽产品再次流入市场。五是规定对跨省调入的畜禽及畜禽产品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际边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指定通道的监督管理制度,以防止输入性疫病,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加强畜牧业发展的保障
  畜牧业是高风险行业,畜牧业发展离不开政府的保障和各方面的支持。条例在规定政府加强畜牧生产技术推广、疫病防控、信息发布等服务的同时,对畜牧业发展的保障措施作了全面规定。一是明确规定应当依法将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规模化畜禽养殖、畜禽无害化处理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设施畜牧业的供电、供水、道路、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予以扶持,电力部门应当保障畜禽养殖用电,并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畜禽养殖用地按照农业用地管理。二是规定发展畜牧业的经费保障措施,明确对畜禽良种繁育、养殖贷款贴息、规模化养殖及环保设施、无害化处理、染疫畜禽扑杀等实施补贴,将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动物卫生监督、公益性技术服务、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在安排农业发展相关专项资金时对畜牧业发展给予支持。三是规定政府可以采取贷款贴息、保险补贴等措施,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增加对畜牧业的金融支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畜牧业,建立畜牧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明确法律责任规定
  条例对不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养殖档案和记录及生鲜乳收购、销售、检测记录和畜禽产品生产记录等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对使用违禁物、未经国家批准的兽药产品、人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饲喂、注射畜禽的和销售含有违禁物、药物残留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畜禽产品的,或者销售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畜禽产品的,在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提升了下限;对于不召回不安全畜禽产品的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明确不同的处罚规定,同时规定了相应的代履行法律责任。
  条例将于2015年2月1日起实施,希望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好条例,为促进湖北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依法兴牧 认真履责 全面推进湖北畜牧强省建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绘就了法治中国建设的宏伟蓝图。为完善湖北省法治体系,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7日表决通过了《湖北省畜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这是湖北省现代畜牧业发展进程中,继《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之后又一件大事,对于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推进湖北省畜牧强省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抓改革创新 促转型发展
  传统畜牧业向现代畜牧业跨越成绩斐然
  近年来,全省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方针政策,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现代畜牧业发展,加快畜牧业发展方式转变,大力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积极推广高效生产模式,不断加快产业化进程,着力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切实加强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成功破解了市场价格风险、动物疫病挑战和质量安全冲击等一个又一个难题,迈出了由传统畜牧业向现代畜牧业转变的坚实步伐。
  ——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不断提高。坚持“猪禽提质、牛羊增量”的思路,湖北省主要畜产品结构不断优化,畜牧生产能力不断提高。2013年,全省畜牧业产值突破1400亿元,约占全省农业总产值的1/3,在全省一、二产业的44个行业中产值居第4位。生猪产业稳步发展,2013年生猪出栏4356.43万头,生猪出栏居全国第5位,生猪调出大县数量达44个,数量与补贴金额均居全国第3位;蛋禽产业跨越式发展,禽蛋产量145.05万吨,禽蛋产量居全国第七位,禽蛋出口连续7年全国第一;肉禽产业突破性增长,肉类总产429.09万吨,同比增长4.32%;草食畜牧产业趋势良好,牛、羊出栏分别140.28万头和515.03万只,同比分别增长6.5%、0.8%,牛奶15.40万吨,同比增长0.4%。
  ——加快推进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供给能力不断增强。截至2014年,湖北省已建成万头猪场691个,十万只蛋鸡场107个,百万只肉禽场55个,千头牛场86个,千只羊场214个。生猪、家禽、牛羊规模养殖比例分别达到76%、85%和44%,畜禽标准化养殖比率达到45%,分别比2010年提高了近10个百分点。总结推广了生猪“150”、蛋鸡“153”、肉羊“1235”、肉牛“165”等标准化养殖模式,引导农户建立各类标准化养殖场77257栋,逐步建立了保障供给与促农增收相结合的中小规模家庭式标准化生产体系,既实现了农民增收致富,又有效保障了市场供应。
  ——快速推进产业化经营,抗风险能力显著提高。通过规划引导、资金扶持,我们着力培育辐射范围广、带动能力强的领头企业,形成高昂龙头、舞动龙身、摆动龙尾的畜牧产业发展格局。2013年,畜牧业加工产值突破2300亿元。全省省级以上畜牧产业化龙头企业119家,其中国家级10家;年销售收入10亿元的重点企业15家;5个畜牧品牌荣获“中国驰名商标”,21个畜牧品牌荣获湖北名牌,在湖北名牌中占10%,在农业版块的湖北名牌中占50%。
  ——切实加强投入品监管,产品质量安全明显改善。严格开展“三品一标”认证工作,截至2013年底,全省共有无公害畜禽养殖基地693个、无公害畜禽产品462个、绿色食品认证企业15家,地理标志登记产品9个,绿色、有机、无公害等生态特色畜禽产品比重稳步提升。坚持不懈强化投入品监管,扎实开展兽药、饲料、生鲜乳等专项整治行动和“拉网式”例行监测,严厉打击不法行为。在农业部历次监督抽检中,湖北省畜禽产品合格率均为100%,全省放心肉市场占有率达98%以上,确保了舌尖上的安全。
  ——聚集融合信息、金融、保险要素,畜牧业发展保障有力。一是不断加强全省畜牧业信息化建设,建成了覆盖到市州的视频会议系统和覆盖到规模养殖场的远程视频专家诊断系统;二是稳步推进畜牧业金融市场建设,相继成立武汉农畜产品交易所和湖北畜牧产业发展投资公司,探索出农畜产品订单交易模式,规避化解养殖风险;三是在继续落实好能繁母猪、奶牛政策性保险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开展商品肥猪、家禽、肉牛、肉羊等保险试点,提高畜牧业保险险种覆盖面,特别是在生猪价格指数保险上取得重大突破,自今年6月份推出以来,已承保生猪100多万头。
  学习贯彻落实《条例》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畜牧强省建设
  充分肯定畜牧业发展大好形势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看到,随着湖北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肉、蛋、奶等膳食结构不断变化,对质量安全的要求不断提高,在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化养殖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养殖污染治理压力大。畜禽养殖污染问题已成社会共识,并纳入了地方政府减排目标考核管理,但仍未找到从根本上解决环保问题而又适合大范围推广的治污措施。
  畜禽良种繁育体系不够完善。湖北省生猪良种繁育建设起步早,高代次种猪生产在全国居领先水平,但专业化父母代种猪场发展不足;家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明显落后,主要表现在种禽代次低,结构不合理,江汉麻鸭等地方品种资源优势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和利用。
  产业结构调整缓慢。牛羊草食畜牧业有广阔的市场前景,但由于认识和政策不到位、基础母畜存栏量不足、饲草料资源开发利用不够、牛羊养殖技术落后、牛羊产业化程度低等原因,湖北省牛羊产业发展滞后。《条例》的颁布施行,对进一步规范畜牧从业行为,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优化畜牧产业结构布局,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完善跨省调运监管,健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机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必将促进湖北省畜牧业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方式创新,必将开创湖北省畜牧兽医工作新局面。全省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认真学习《条例》,深刻领会其精髓,准确把握畜牧业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新特点,切实把《条例》贯彻落实到位,在法治轨道上坚定不移地推进湖北畜牧强省建设。(一)加强学习,全面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准确理解和把握《条例》的各项规定,是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现代畜牧业跨越式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保障市场供给的重要前提。全省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肩负着推进畜牧强省建设的重任,要切实深化对贯彻落实《条例》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以满腔热情和有力措施抓好《条例》的学习、培训、宣传与贯彻实施,树立法治观念,尊重法律权威,发挥法规效能。要全面准确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深刻领会《条例》的精髓,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认真履行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努力推进全省畜牧业发展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迈上新台阶。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条例》制定的意义和作用,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形成依法兴牧、依法治牧、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省畜牧从业人员成为《条例》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积极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认真履责,依法做好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各项工作。全省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紧紧抓住建设现代畜牧强省这一主题,牢牢把握动物疫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两个关键环节,围绕保安全、保供给、保生态的三项总体要求,着力提高畜牧业标准化、规模化、产业化、信息化水平,促进农民增收、企业增效、产业增值,扎实做好推进畜牧业发展的各项工作,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各项职责。
  科学制定畜牧业发展规划。各地要统筹环境、资源等条件,认真编制本辖区畜牧业发展规划,鼓励发展安全、优质、生态畜牧业。
  继续抓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要坚定不移地扶持湖北省畜禽种业发展,建立县域范围内商品代仔畜、雏禽产需平衡体系,加快畜禽新品种和配套系的选育进度,做好地方特色品种和濒危品种的提纯复壮工作。
  规范畜禽养殖监管。各地要合理规划畜牧产业结构,严格规范畜禽养殖场选址、备案、防疫消毒、畜禽标识、检疫监督和投入品管理,健全养殖档案或养殖记录。
  强化污染防治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现代畜牧业发展面临着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加剧的严峻挑战,各地要正确处理畜牧产业可持续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坚持走农牧结合、生态循环的畜牧业发展之路,切实做到畜禽规模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和达标排放,严格按要求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严格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关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建立健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制定监督检测制度,严格畜禽养殖、运输、屠宰、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建立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严格执行不安全畜禽产品召回制度。要加强对跨省调运畜禽及畜禽产品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指定通道管理,防止畜禽疫病跨区域传播,切实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进一步完善保障措施。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进一步完善促进畜牧发展的各项保障措施。(三)加快改革,加强基层畜牧兽医队伍建设。产业要发展,关键在队伍。2012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普遍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管理体制。”基层畜牧兽医队伍是建设现代畜牧业的重要力量,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文件精神和要求,进一步深化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全力推进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畜禽防疫及畜产品安全综合执法和技术支撑的机构、装备建设,改善基层机构工作条件,安排工作经费,提高待遇水平,稳定基层人员队伍,充分发挥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和人员在技术推广工作中的支撑作用,以开拓创新、务实有为的精神,努力把湖北现代化畜牧业建设提升至更高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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