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科技部《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基地发展规划》(2010-2020),充分发挥陕西省药用植物资源优势,加快我省药用植物科技示范基地建设,促进中药科技成果转化,保障中药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陕西省药用植物科技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宗旨是探索药用植物及中药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模式,促进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推动陕西区域中药产业发展,为推进中药产业“生产集约化、技术高新化、管理专业化、服务体系化、市场多元化”发挥科技引领和支撑作用。
第三条 示范基地建设重点是围绕我省中药产业,按照“集成资源、引导示范、突出特色、提升品牌”的基本思路,建立一批特色鲜明、技术先进、产业链长、示范带动明显、具有战略性的药用植物示范基地。
第四条 通过示范基地建设,调动科技人员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活动,通过示范推广新品种、新技术,开展科技创业、科技咨询、科技培训、科技承包和建立科技信息服务体系,加快科技成果在中药产业的示范与推广应用。
第二章 条件及要求
第五条 示范基地是药用植物科技资源要素聚集的载体,是药用植物规范化栽培与野生资源抚育科技提升的传播源和辐射源。要突出特色,加强药用植物科技示范基地内涵建设,将基地建设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区域产业布局和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改善生态环境等综合考虑,强化基地在药用植物生产布局中的示范带动作用。要引导项目、资金、人才、技术、信息、管理和成果各类创新要素向基地聚集,并将试验示范成熟的技术向周边辐射与推广应用。
第六条 示范基地内必须具有创新创业实体,包括中药企业、农业合作组织等,能够发挥药用植物资源优势,完善产业体系,延长产业链条,促进产业化经营,做大做强我省中药品牌。
第七条 示范基地已基本完成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具有完善的管理组织体系,区域特色明显,对于已经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建设的基地,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遴选认定和支持。
第八条 示范基地应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与示范能力,主导产业开发和生产的主营产品科技含量较高,对区域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带动作用明显。具体条件如下:
(一) 示范基地建设得到所在县(市、区)政府重视和支持,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和配套支持措施,并得到较好的落实。
(二) 中药产业是当地优势产业,制定了科学合理的科技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方案。
(三) 示范基地选择当地名优、珍稀、地道中药材以及优势药用植物品种,按照产地适宜性优化原则,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选定和建立的种植区域环境生态条件应符合国家GAP要求。
(四) 示范基地拥有稳定、长期的科技示范场地,进行技术引进、开发和集成,并有一定的示范规模。药用植物种植面积不低于1000亩,推广面积不低于1万亩;野生资源抚育面积不低于2000亩,推广种植面积不低于2万亩;珍稀濒危药材种植面积不低于100亩。
(五) 示范基地有稳定的技术依托单位,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有3人以上的技术团队,且能够长期驻扎示范基地从事科技开发、科技咨询、科技培训与服务等工作。
(六) 示范基地科技人员须携带技术成果开展科技示范活动,参与创办药用植物科技企业和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在生产、加工和销售各环节发挥重要作用,每个科技示范基地转化科技成果数量应达到3个以上。
(七) 示范基地推广的技术必须是成熟先进的,支持经过相关部门鉴定的新技术、新成果以及审定或认定的中药材新品种;鼓励申报示范基地的单位开展优势药用植物的加工与产品开发。
(八) 示范基地具有健全的服务型管理机构,县(市、区)科技局或相关部门要有专人负责,建立高效精干的服务机制。
(九) 示范基地内企业或专业合作组织须是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有规范健全的生产、技术及财务管理制度。
(十) 符合国家规定的环保等其他条件。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九条 示范基地以企业或专业合作组织为申报主体,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县级以上科技单位为技术依托单位,市、县科技部门为组织单位。鼓励产学研结合,创建药用植物科技示范基地合作模式和服务方式。
第十条 申报示范基地的单位须填写《陕西省药用植物科技示范基地项目申报书》(见附件一),参考《陕西省药用植物科技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编写提纲》编制实施方案(见附件二)。申报材料一式八份,并同时上报电子版。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科技局、杨凌示范区科教局为示范基地推荐单位,依据申报指南组织推荐。推荐单位须就基地建设的可行性及经费概算的合理性等签署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组织示范基地的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和认定等工作。通过认定的基地,正式批准为“陕西省药用植物科技示范基地”,并颁发证书和标牌。
第十三条 经批准建设的示范基地,由陕西省科学技术厅与申请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并给予科技经费支持。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要加大对示范基地建设的投入,鼓励、支持建设单位积极申报各类科技项目。鼓励企业投入、科技人员入股、社会融资等多种形式筹措资金,建立多元化的投资机制,保证基地建设发展。
第十五条 每年十一月底各示范基地须向省科学技术厅上报《陕西省药用植物科技示范基地建设年度执行报告》。内容包括示范基地建设进展情况、阶段任务完成情况、科技人员创业情况、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示范带动作用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
第十六条 示范基地建设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限为五年。省科学技术厅对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进一步支持的依据。对在示范基地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对考评不合格的取消“陕西省药用植物科技示范基地”资格。
第十七条 各设区市科技局、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科教局要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和配套扶持措施,落实项目、资金、人员等保障条件,县(市、区)科技局做好省级示范基地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