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办字〔2013〕2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96号)规定,现就设立国有独资公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今后省有关部门、机构以国家资金出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由省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提出申请,报省国资委审核批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省国资委的批准文件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办理公司登记注册等事宜。设区的市级以下政府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和将现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由政府或者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省国资委不再审批。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国有独资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73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