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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3-11-04    浏览次数: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陕西省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的实施与管理,根据科技部《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和《陕西省科技惠民计划工作方案》,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陕西省科学技术厅组织实施的国家和省级科技惠民计划项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作为省级组织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成立省科技惠民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办公厅、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为副组长单位,相关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省科技惠民计划实施工作;对项目规划提出建议及意见;协调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建议的审定。

  (二)省科技惠民计划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考核验收等工作。具体负责组织项目实施方案的评审论证,并择优向国家推荐;协调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定期对项目进行考核,项目验收通过后,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成果推广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设立省科技惠民计划工作专家委员会,并按照专业领域分设相关专家组。主要职责是:为科技惠民计划的组织实施提供咨询建议,指导基层筛选凝练项目;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论证并提出修改意见;参与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的监督管理、考核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各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作为基层组织单位,科技主管部门是项目实施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国家和省级科技惠民计划项目年度指南,提出本地拟实施的惠民计划项目,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遴选并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经费预算,并对项目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建立由当地政府领导任组长、政府相关部门为成员的项目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单位的权利与责任,对项目实施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在科技主管部门设立项目实施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工作。建立由技术专家、管理人员等组成的项目实施专家组,对项目提供技术和管理咨询。

  (三)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和项目预算审核。

  (四)负责落实基层配套资金,并提供资金来源证明,明确资金到位时间进度安排。负责协调政策落实、人才队伍建设等保障条件。每年定期将项目执行情况汇总,报送省科学技术厅。

  (五)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督导和检查工作。

  第三章 组织推荐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厅根据国家和省级科技惠民计划项目指南或相关申报工作安排,在陕西省科技信息网发布关于组织申报国家和省级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的通知,各设区市科技局根据通知要求做好组织推荐。

  第六条申报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陕西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及科技政策和产业政策。优先支持范围:

  (一)人口健康领域。支持常见病多发病临床诊治、公共卫生及应急救援、农村城镇居民和老龄人口诊疗、中医药资源开发和诊疗等技术的转化应用。

  (二)生态环境领域。支持生态治理与恢复、大气污染控制、饮用水保障、土壤污染治理、垃圾与污水处理、节能环保等技术的转化应用。

  (三)公共安全领域。支持食品安全、防灾减灾、重大生产事故预防、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等技术的转化应用。

  (四)社会管理领域。支持数字管理、社会环境动态监测预警、文物保护与修复、现代媒体传播与卫生科普等技术的转化应用。

  (五)绿色生态农业领域。支持农村宜居环境、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等相关技术的转化应用。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主体资格:在陕西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

  (二)在相关专业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技术提供方应当长期从事本领域业务或研究工作,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成果积累,采用的技术已纳入《国家和省级科技惠民计划成果目录》。

  (三)联合承担单位构成合理:能够充分发挥“产学研用”的联合优势,突出用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作用,鼓励用户优先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的牵头单位。

  (四)具有良好的项目实施条件:项目示范区域明确,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能够调动相关资源开展工作,并具备技术成果示范和推广条件。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在基层组织单位的领导和协调下,按有关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申报书,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报基层组织部门审核推荐。

  第九条基层组织单位开展项目可行性论证和经费预算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可行性论证意见要对项目所选取科技成果的先进性、成熟性、适宜性、可行性等方面做出评价,对项目管理机制、实施机制是否符合实际做出评价。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可行性论证意见和项目预算结果,修改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申报书。

  第十条 修改完善后的项目实施方案,由基层科技主管部门盖章,出具推荐函报送各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报送省科学技术厅。

  第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厅根据国家和省级科技惠民计划指南,结合陕西省科技发展战略,对项目实施方案组织专家评审(论证),由专家组出具论证意见,并择优向国家推荐项目或作为省级科技惠民计划备选项目。

  第十二条省科学技术厅依据科技部立项批复及预算批复,通知基层组织单位修改项目实施方案,明确与基层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与权利。同时完善项目预算,协调落实其它资金来源,地方财政投入和其它资金来源投入预算金额和投入结构一般不得调整。各方签字盖章后,报科技部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省级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经省科学技术厅审定后下达。项目牵头单位要及时与省科学技术厅按项目实施方案签订任务合同书,并保证协调各承担单位按合同书任务时间完成项目,确保项目质量。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基层组织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级审批后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落实并协调相关单位共同推进。

  第十五条科技惠民计划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

  (一)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资金筹措、工程实施、资金使用、生产经营、运行管理负完全责任。

  (二)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制。按照国家和省级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国家项目由科技部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项目相关任务书,项目牵头单位与其他承担单位要签订联合实施目标任务书;省级项目由省科学技术厅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陕西省科技惠民计划项目合同书》。合同书明确任务分工、经费分配方案、各方权利义务、知识产权归属和法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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