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运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5-23    浏览次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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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运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3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电子邮箱:zjczfg@163.com

  传真电话:0571-87058488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

  邮编:310006

 

  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2016年5月16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运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运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16年5月  日

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运作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预算法和国务院预算管理、政府债务管理等文件精神,加快实现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按照政府预算管理和债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在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可持续支付和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利用社会保险基金结余进行融资运作,以有效提高基金收益水平,降低政府负债融资成本。

  二、运作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运作范围

  纳入保值增值运作的社会保险基金结余,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及其大病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结余资金。

  各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结余,包括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和其他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资金结余,一并纳入运作范围。

  上述社会保险基金和财政社会保障基金,本办法统称社保基金。

  (二)基本原则

  社保基金保值增值运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社保基金保值增值运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管理,各统筹地区政府(以下称市县政府)分级负责。

  2、精算平衡,确保支付。社保基金收支应当精算平衡,按期留足存底备付资金,确保基金支付可持续。

  3、严控风险,确保安全。严格控制社保基金保值增值运作各类风险,落实市县政府兜底责任,确保社保基金安全完整。

  4、锁定目标,保障收益。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年收益率暂定为4%-5%。今后,结合社保基金结余、政府性债务负担和基准利率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公布。

  三、运作方式

  (一)市县级社保基金采取“委托--借款”方式运作。

  1、市县政府将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结余基金委托给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该中心经省政府批准设立在省财政厅,负责全省社保基金保值增值运作的具体工作,以下简称省社保基金中心),并由市县政府与省社保基金中心签订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委托协议),委托协议范本另行制定。

  2、省社保基金中心根据市县政府委托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结余基金,与市县政府签订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借款协议(以下简称借款协议),借款协议范本另行制定。

  借款协议签订后,市县政府方可按协议约定借用社保基金,并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和支付保值收益。

  3.经结余市县政府同意,社保基金结余可以跨市县运作,省社保基金中心与相关市县政府分别签订委托协议和借款协议;也可委托省社保基金中心用于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借款或用于置换省级政府性债务。

  (二)省级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授权省社保基金中心以直接借款方式运作。

  四、社保基金借款规模、标准和期限

  (一)社保基金可以动用的借款规模是指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计算的留存备付资金后的各项基金滚存结余数额。

  (二)社保基金动用应当按照下列支付能力标准留足备付资金:

  以基金运作方案报送月份为报告期,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实际滚存结余资金的期初支付能力必须达到6个月以上;其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期初支付能力必须达到6个月以上。同时,到运作期末,剔除财政补助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滚存结余支付能力必须达到3个月以上。

  未按上述规定标准留足备付资金的,不得借出社保基金。

  (三)社保基金借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四)社保基金借款的基金种类、金额、期限、收益率等应当在委托协议中一一载明。

  五、社保基金借款的使用

  (一)市县级社保基金借款的使用

  1、社保基金借款限用于置换按规定清理甄别后锁定的、有稳定收益的政府性存量债务。

  市县级社保基金借款不得用于新增政府负债项目。

  2、市县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综合考虑债务项目的重要性、公益性、风险性等因素,建立制度化的项目筛选机制,选择优质、良性债务项目进行置换。置换债务期限应当与社保基金可运作期限相匹配。具体置换项目的确定由市县政府负责。置换后当地应当及时准确变更债务项目的债权债务关系,并相应更新债务管理系统的相关信息。

  3、社保基金借款的基金种类、金额、期限及收益率等,应当在借款协议中一一载明。置换债务项目的,新老债权人与债务人重新签订借款协议,借款基金直接拨付债务项目的原债权人。

  (二)省级社保基金借款的使用

  经省政府批准,省级社保基金结余可以用于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借款或用于置换省级政府性债务,也可以用于置换市县政府性债务。

  六、收益的计算收取和风险处置

  (一)社保基金保值增值运作的年收益率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4%-5%区间内,各地根据社保基金借款期限合理确定。

  社保基金运作收益按季计算收取,全额纳入基金。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发生借款违约行为,不得逾期偿还社保基金借款本金和支付保值收益。

  (三)市县政府未按规定使用借款、未按期归还借款或未按规定支付保值收益的,省社保基金中心有权变更协议提前收回或省财政有权直接通过财政扣款方式扣回借款本金和应计保值收益。

  (四)当社保基金出现支付缺口时,市县政府可以提出申请变更委托协议和借款协议提前收回,同时可通过财政资金调度等措施确保社保基金按时足额支付。

  七、操作主体和程序

  (一)省级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的操作主体是省社保基金中心,市县级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的操作主体是市县政府的财政部门。

  (二)市县级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委托和借款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市县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本级社保基金保值增值运作的建议方案,报送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2.社保基金保值增值运作建议方案经市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将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社保基金运作方案报送省社保基金中心。

  社保基金运作方案原则上一年一报,应当包括:(1)社保基金结余情况。报告期期初基金实际滚存结余情况;(2)精算平衡测算情况。运作基金当年及债务置换期限对应年度内基金收支的精算平衡预测情况;(3)社保基金运作内容。可以运作的社保基金种类、金额、期限和收益率,风险处置和保障措施等。

  3.省社保基金中心会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市县报送的社保基金保值增值运作方案进行审核。

  4.对经审核确认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省社保基金中心汇总提出意见,报省财政厅厅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由省社保基金中心与市县政府正式签订委托协议和借款协议。

  (三)省级社保基金结余的借款和使用程序另行规定。

  八、日常管理

  社保基金保值增值运作的日常业务管理工作,由省社保基金中心和市县财政部门分级负责。省社保基金中心和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社保基金保值增值运作台账并定期核对,同时分别建立定期报告制度。

  社保基金保值增值运作的账务处理和会计核算,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借出社保基金时,借记“暂付款项”,贷记“银行存款”。收回社保基金借款本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暂付款项”;收回保值收益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利息收入”。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保基金保值增值运作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同时要建立健全内部审核制约机制,严格把控运作各个环节,防范各类风险。

  九、监督检查

  (一)省财政厅负责对已签订的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委托协议和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借款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省人力社保厅、省审计厅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保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社保基金保值增值运营情况和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公布。

  (四)对在社保基金保值增值运营中违规操作或严重失职,造成基金经营不善或重大损失的,应当明确责任,严格依法依规处理。

  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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