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山东省农业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推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3-03-06    浏览次数:2

鲁农经管字〔2013〕1号

  各市纪委、农业局(农委)、财政局: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现就全省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强化监督,加强服务,逐步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手段先进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稳步推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二、基本原则

  开展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主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权属不变原则。农村集体“三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实行“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必须坚持“三资”的集体所有权、使用权、监督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五权”不变,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民主自愿原则。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实行“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

  (三)公开透明原则。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必须定期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开。村级对集体“三资”的管理、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等事项作出决策时,必须按照“四议两公开一监督”(即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表决结果和决议实施结果进行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全程参与监督)的程序规范操作,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投资、转让及村级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情况要及时向全体村民公示。

  (四)成员受益原则。通过实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确保农村集体“三资”高效运营、保值增值,让农民群众真正得到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带来的实惠。

  三、代理服务机构的设置

  (一)设立“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各乡镇(街道)在原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基础上,建立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由各乡镇(街道)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负责,对外统一挂“ⅩⅩ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牌子。对已设立的农村资产资源交易中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心、农村资产资源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心等代理服务机构进行整合,确需保留的,与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并行挂牌。

  (二)代理服务中心建设的基本标准:

  1.有人员。按照农村财会人员职业化管理的要求,采取“公开考选、择优录用”等多种形式,确定明确5名专职人员负责委托代理中心日常工作。

  2.有场所。“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大厅设立窗口;办公场所由各乡镇(街道)统筹解决。

  3.有设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配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复印机、照相机、保险柜等必要办公设施,安装电子显示屏或大屏幕液晶电视等公示设备,以及电子触摸屏等信息查询设备。

  4.有制度。建立健全财务收入管理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务预决算制度、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财务公开制度等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产清查制度、资产台账制度、资产评估制度、资产经营制度及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等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源登记簿制度、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等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对现金管理、账务处理、招投标、统一采购等经常开展的业务工作,要统一绘制工作流程图。

  5.有经费。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要保障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经费,确保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正常开展。

  6.有平台。创新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方式,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动态监管。省里统一开发设计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网络平台,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将“三资”管理业务纳入平台处理,实现网络化监控、管理、查询。

  四、代理服务的职责范围

  在全面清产核资基础上,乡镇(街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主要承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三资”管理和处置、资产资源招投标、土地流转管理、经济合同管理、经济活动预警监测、村务财务公开等业务事项,要做到统一管理、分村建账、独立核算,提高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运营效益,确保农村集体资金的安全完整。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会计核算。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切实加强村级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40号),村级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由乡镇(街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核算管理,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对各村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告等资料分别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二)台账管理。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建立农村集体资产台账、资源登记簿、经济合同台账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台账,由乡镇(街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和村居(社区)各保存一套,并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整理、归档与保管、调阅、交接、销毁等工作。

  (三)资金管理。“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按村分别单独开设银行账户,采取“双印鉴”管理方法,即:村和乡镇(街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分别保管一套银行印鉴,须两套印鉴齐全,方可办理银行结算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平调和挪用农村集体资金。

  (四)资产管理。以清产核资确认的结果为依据,“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按村分别设置资产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对资产经营、处置组织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

  (五)资源管理。以清产核资确认的结果为依据,“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按村分别设置资源管理登记簿,实行动态管理,对资源开发、经营组织履行公开协商或招标投标程序。

  (六)财务公开。“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严格按照财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对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财务报表、资产资源登记表等事项定期公开。对村民关心或要求公示的征地补偿费、债权债务、救灾救济款、干部报酬、固定资产购建、资产资源招投标情况等重要经济事项,及时进行专题明细公开。公示内容应统一格式,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同时在“三资”管理网络平台、电脑触摸屏进行公开公示,接受村民监督和评议。

  (七)工程建设项目监管。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事、民主决策基础上,“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审核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内容、预算、决算,组织项目施工招投标、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

  (八)土地流转管理。“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及时搜集和发布土地流转信息,帮助指导农户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积极推进土地流转工作,实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五、代理服务的运行要求

  在推进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过程中,力争达到积极稳妥、措施有力、操作规范、成效明显。

  (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认真处理好委托与代理、村民自治与代理服务的关系,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代行其职能的村民委员会要在充分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经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大会(村民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与乡镇(街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二)健全内部运行机制。乡镇(街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认真执行《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科学设置代理服务岗位,确保各项代理工作有序运行。统一绘制岗位设置、岗位职责和业务办理流程图,悬挂上墙,便于农民群众监督,不断提高代理服务水平,确保代理工作高效、便捷、公开、公正。

  (三)规范代理业务流程。

  1.资金收入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各项经营性、非经营性收入由村会计2个工作日内到代理服务中心办理入账手续并存入村级账户;村级取得的上级补助收入由乡镇(街道)财政所定期拨付代理服务中心村级账户。

  2.资金支出管理。用款时,村里按照民主理财程序填报《资金用款计划申请表》,经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必要时经乡镇领导审批,中心出纳开具支票或支取现金;报账时,村会计将已履行民主理财程序的支出票据交代理服务中心,经代理服务中心会计、主任审核后办理入账手续。

  3.资产购置管理。村委会提出资产购置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签字,提交代理服务中心审核批准;一定限额(含2000元)以下的由村自行采购,限额(2000元)以上的,由代理服务中心招标采购;购置完成后,履行民主理财程序,办理入账手续。

  4.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管理。村委会提出资产承包、租赁、出让方案,必要时对资产进行评估,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签字,提交代理服务中心审核批准;公示无异议后,由代理服务中心统一组织招投标;招标结束后签订正式合同,村及代理服务中心分别建立合同档案。

  5.资源承包、租赁管理。村委会提出资源承包、租赁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签字,提交代理服务中心审核批准;公示无异议后,由代理服务中心统一组织招投标;招标结束后签订正式合同,村及代理服务中心分别建立合同档案。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县级是责任主体,镇级是实施主体。各级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各乡镇(街道)、村居(社区)规范开展“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2013年底前,各乡镇(街道)要全部建立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级各有关部门既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又要搞好协调、相互配合,切实形成工作合力。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职能,加大监督检查,推动工作落实;农业(农经)部门要加强业务监管,认真抓好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财政部门要落实工作经费,保障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加强业务培训。各级要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定期开展对“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各乡镇(街道)要抓好村居(社区)财务工作人员的培训。通过培训,使相关人员熟悉工作流程,掌握基本业务技能,为“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四)加强审计监督。各级农业(农经)部门要积极开展农村集体审计监督工作,定期审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算和决算、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分配情况,重点审计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专项审计集体资产和资源的运营情况,确保农村集体“三资”的安全、完整。

  中共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山东省农业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3年2月22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