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科技计划经费(以下统称科技经费)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经费管理与监督制度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科技部、财政部科技经费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经费监督是指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依据相关规定,对归口省科技厅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经费的申请、使用、验收等进行全过程检查监督的行政行为,以实现监督关口前移,确保科技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国家安排我省的科技计划项目按照国家科技经费监督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科技经费监督的主要对象是承担归口省科技厅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承担单位及其合作(协作)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等。
第四条 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单位法人责任,加强财务审核和会计核算,规范科技计划经费支出,并自觉接受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的监督。
第五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照依法、客观、公正、透明的原则,建立职责明确、措施有力、程序规范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同时,建立统一的省科技经费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对科技经费实行日常化、动态化管理。
第二章 监督内容与方法
第六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对科技经费预算编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科技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主要内容包括:
(一) 承担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包括对财经法规及各项科技经费管理制度、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针对本单位财务工作特点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情况,以及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等。
(二) 承担单位的科技经费会计核算情况。包括单独核算情况,会计科目设置规范性,核算内容和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的完备性,以及相关财务档案资料保存管理情况等。
(三) 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预算执行情况。包括按照核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预算情况;预算调整的必要性和程序规范性;拨付合作、协作单位预算资金规范性及监管情况;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情况;有无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挤占、挪用、转移项目经费,自行分解、擅自转拨科技经费等问题。
(四) 承担单位的设备购置及管理情况。包括批复购置设备预算的执行情况,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情况,购置设备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情况等。
(五) 承担单位的决算和财务验收制度执行情况。包括编报决算和结题财务报告情况,及时清理账目、确定项目支出情况,结余经费的认定和上缴情况,以及拖延财务结账、长期挂账费用问题等。
第七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综合运用预算评估评审、动态管理、中期检查、财务验收、绩效评价、受理举报等方法,通过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科技经费实施监督管理。
(一) 预算评估评审。科技项目立项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经费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合法性进行评估或评审。
(二) 动态管理。科技项目实施期间,承担单位应按照要求,通过“省科技项目经费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填报预算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发生的重大财务事项或影响项目正常执行的事项。
(三) 中期检查。重大科技项目实施期间,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包括:项目承担单位自查、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检查等。中期检查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预算经费、项目结题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四) 财务验收。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在项目验收或结题前,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项目财务决算情况等进行专题审计,审计结果作为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未通过财务验收的项目不能进行项目验收和结题。项目财政经费30万元以下的,可由承担单位出具项目决算报告。
(五) 绩效评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依据评价标准,采用量化指标,对科技经费投入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的定量考核与评价。
(六) 受理举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接受社会各方的举报投诉,并对涉及到的单位或个人开展核实调查工作。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监督检查工作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通过直接组织检查组、委托地方科技部门或中介机构等多种形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一) 制定计划。根据科技经费管理和监督工作需要,确定年度科技经费监督管理的重点和内容,制定科技经费年度监督管理计划,部署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 组织实施。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监督检查方式,制定工作程序,落实各项任务。
(三) 结果运用。对监督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和分析,出具监督检查报告,为科技项目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第九条 承担单位主管部门或项目推荐单位,应积极督促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按照要求提供科技经费监督检查所需的各种材料,保证其完整性、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充分发挥专家和中介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的独立咨询作用,建立对专家和中介机构的遴选、考核和评价制度。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科技经费监督管理信息数据库。全面记录科技经费预算编报与预算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结果、整改情况等。推进信用记录制度,对承担单位和相关人员在科技经费使用与管理方面的信用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四章 处罚措施
第十二条 承担单位在内部经费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方面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将通过限期整改、停拨经费、通报批评、终止项目、追回已拨项目经费、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进行纠正和处罚。
(一) 内部科技经费管理制度不健全或不严格执行;
(二) 科技经费不按规定单独核算;
(三) 科技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不及时入账,形成账外资产;
(四) 不按要求及时编报决算,编报虚假决算;
(五) 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三条 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在预算申报方面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将通过停拨经费、通报批评、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罚。
(一) 编报虚假预算;
(二)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三) 提供虚假配套资金承诺;
(四) 采用不正当手段影响预算评估评审结果;
(五) 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四条 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在预算执行方面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将通过限期整改、停拨经费、通报批评、不通过财务验收、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罚。
(一) 不严格执行预算,存在无预算、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行为;
(二) 截留、挤占、挪用科技项目经费;
(三) 违反规定开支人员费,乱发津贴、补贴,超额提取管理费;
(四) 未履行报告程序而自行调整预算;
(五) 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经费;
(六) 承诺配套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
(七) 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五条 承担单位、项目责任人及项目组成员在项目验收方面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将通过限期整改、通报批评、不通过财务验收、追回已拨经费、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罚。
(一) 少报、漏报、隐匿不报结余资金;
(二) 财务结账不及时、长期挂账;
(三) 不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以及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监督检查结果;
(四) 未经省科技厅授权,自行联系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五) 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六条 承担单位主管部门或项目推荐单位,未按要求履行科技经费监督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