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委):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农办办〔2014〕8号和农办办〔2013〕50号)的通知要求,自2014年3月1日起,自治区农业厅将承接农业部下放的以下审批项目:
一、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审批。
二、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
三、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四、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五、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资格认定。
六、食用菌菌种检验员资格认定。
201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