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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委科技工委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直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任期制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3-11-04    浏览次数:2

  为进一步加强省委科技工委、省科技厅(以下简称委厅)直管科研院所领导班子建设,形成富有生机活力的院所领导人员管理机制,推进院所改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陕西省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共陕西省委科技工委委管领导干部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直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的“直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列入省委科技工委管理的直管科研院所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章   任期规定

  第二条 院所领导人员的任期时限按领导班子的任期确定。

  (一)  行政领导班子及领导人员,每届任期三年;党委领导班子及领导人员,每届任期四年。

  (二)  因职务变化届中进入领导班子的新任人员,随本届班子一并任职届满。

  第三条 任用院所领导人员,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委任制、聘任制、选任制。其中,公开招聘的领导人员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试任职务的,正式任职,其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

  第四条 领导人员在任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任满一届: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由于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在任期内连续两个年度考核未达到称职等次的;

  (四)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

  (五)因严重违法违纪被追究责任的;

  (六)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职务的。

  第五条 领导人员在任期内由于各种原因需要辞职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委科技工委批准方可离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项目或重要任务尚未完成,而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

  (三)其他原因不能立即辞职的。

  第三章  届满换届

  第六条  领导人员任期届满,应及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或延期换届的,应事先专题请示,经委厅批准,方可实施。

  第七条 在新一届领导班子产生的同时,上届领导人员的原任职务自然解除。

  第八条 领导人员任期届满,经考核“优秀”或“称职”者可以连任,须重新履行任职手续。

  第九条 任期届满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个任期的领导人员,原则上不再安排进入下一个任期领导班子。

  第十条 领导人员在任期届满、上级确定离任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 院所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实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与任期目标责任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考核工作由委厅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与任期目标责任考核评价要突出科研生产经营业绩、政治素质、团结协作、作风形象、重大事项报告等方面的情况。领导人员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与任期目标责任考核评价要突出工作业绩、素质和能力、勤勉尽责、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评价,采取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运用民主测评、个别谈话、调查核实、综合分析等方法进行。对领导人员的工作业绩,要根据岗位职责要求实行分类考核评价。

  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均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一) 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表彰;考核评价结果为“一般”的,要进行诫勉谈话,考核评价结果为“较差”的,限期整改;连续两次评价结果为“较差”的,要进行适当调整。

  (二)任期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授予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并一定范围内通报表彰;考核评价结果为“良好”的,进行勉励,并指出不足,分析原因,促其进一步改进;考核评价结果为“一般”的,进行适当调整,考核评价结果为“较差”的,进行改组。

  第十五条 领导人员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评定结果均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一)年度考核结果有一次评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要进行诫勉谈话;有两次评定为“基本称职” 或“不称职”的,视情节给予免职、降职、解聘或取消连任资格。

  (二)任期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和“称职”等次者可以连任,“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者不得连任。

  (三)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和任期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表彰,也可给予其他形式的奖励。

  第十六条 院所应逐步建立规范的、具有激励和约束机制的领导人员薪酬制度,根据年度考核结果、任期考核结果及院所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对领导人员薪酬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直管科研院所所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领导人员的任期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委科技工委、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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