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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科技产业示范基地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2013-11-04    浏览次数:2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关中统筹科技资源改革,率先构建创新型区域的决定》和《陕西省“十二五”科技统筹创新工程实施意见》,规范陕西省科技产业示范基地的管理,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  根据区域资源禀赋、产业特色、创新能力、人力资源等条件,采取成熟一个、建设一个的原则,围绕我省特色优势领域,在“十二五期间”逐步建设10个科技产业示范基地。

  第三条  科技产业示范基地的目标任务是集聚一批技术、人才、平台、政策等创新资源,形成若干个特色鲜明,产业集中度高的产业集群,推动我省相关产业升级和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实现重点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申请成为陕西省科技产业示范基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产业特色鲜明,属我省区域特色优势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含量高,产业链完整,具有绿色低碳循环经济特征,对经济影响带动作用显著,市场占有率较高,发展前景广阔。建设完成时,每个科技产业示范基地年生产总值应达到100亿元以上。

  (2)拥有在全国有影响的龙头企业,在主导产业领域,综合实力应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地位。基地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不少于5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2家。主导产业特色鲜明、集群优势突出、经济效益显著,其主导产品代表国内同类产品的技术水平,且附加值高、市场占有率高。基地聚集一批与龙头企业、骨干企业配套协作的中小企业群,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活跃。

  (3)科技产业示范基地以“聚集科技资源和各类生产要素,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为目的,制订明确的发展规划。基地应具有相对明确的空间范围,配套设施完备,区域功能布局合理。

  (4)具有一定的科技服务基础,科技服务体系完善,服务内容明确,服务标准规范。产业与科技服务业互相支撑,互动发展,基本形成创新驱动发展的机制和模式。

  (5)具有责任明确的组织管理体系和完善的运行机制。科技产业示范基地应成立组织协调机构,负责产业基地建设的日常管理和协调服务。

  第五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设区市人民政府、韩城市人民政府、国家级高新区、中科院及部委在我省合作建设的科技产业园区均可申报建设陕西省科技产业示范基地,跨行政区域的县(区)可联合申报。

  第六条 科技产业示范基地的申报程序:

  (1)申报主体制订科技产业示范基地发展规划和建设方案,并按要求成立科技产业示范基地协调领导小组。

  (2)申报主体在指定时间内将上述材料报省科技厅。

  (3)省科技厅受理材料后组织专家论证评审,根据评审意见,进一步完善发展规划和建设方案。

  (4)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科技产业示范基地,经省科技厅批准后,授予“陕西省XXXXX科技产业示范基地”的牌子。

  第七条 省科技厅根据各科技产业示范基地的具体能力、条件及建设要求等,在自筹经费落实的基础上酌情给予支持。

  第八条 科技产业示范基地经批准成立后,省科技厅将在陕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中为基地设立计划项目申报通道,并依据年度考核情况,确定项目申报限额。省科技厅重点资助科技产业示范基地内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或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支持组建产业技术联盟和龙头企业的新产品开发等。

  第九条 省科技厅按年度对科技产业示范基地进行考核。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对考核优秀的科技产业示范基地,省科技厅将在下一年度增加该基地的项目申报限额;对第一年考核不合格的基地,省科技厅将发布限期整改通知,并适当减少基地项目申报限额;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基地,省科技厅将取消其“陕西省XXXXX科技产业示范基地”命名,收回授牌,基地将不再享受省科技厅有关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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