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
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的通知》(环办〔2013〕95号)和环保部《关于做好大气污染源清单编制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3〕720号,以下简称两个《通知》)精神,环保部西北督查中心与我厅将在各地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的基础上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组织进行重点督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重点区域:各类工业园区及工业集中区、区域污染严重的“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企业集中区;
(二)重点工业企业:火电、钢铁、水泥、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企业;
(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各类小染料、小炼焦、小炼硫、小炼砷、小炼汞、小炼铅锌、小炼油、小火电、小玻璃、小水泥、小钢铁等;
(四)使用燃煤锅炉的单位;
(五)餐饮服务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等污染源;
(六)污染严重的黄标车和老旧车辆。
二、检查内容
(一)相关市、县人民政府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情况,包括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面源、机动车大气污染防治任务分解落实情况、监管责任落实情况、部门协调联动情况等;
(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集中供热管网不能覆盖地区改电、改新能源或洁净煤、施工场地扬尘控制、渣土运输车辆密闭、餐饮服务业油烟净化、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等工作情况;
(三)工业企业燃煤设施脱硫脱硝除尘装置运行情况,污染物(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达标排放情况,燃煤锅炉煤改气、改电进展情况,煤场、料堆、渣场防尘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各类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小企业取缔情况,对违法建设的燃煤锅炉、茶浴炉的查处情况。
三、时间安排
(一)部署准备阶段(10月-11月)
2013年10月底至11月15前,各市要印发工作方案,完成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动员部署工作,并将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11月20日前报省厅。
(二)检查和整治阶段(11月15日-2014年3月15日)
各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组织利用四个月时间,按照检查范围及内容集中检查本辖区存在的大气污染环境违法问题,对查处的违法问题,及时予以公布。
(三)小结和持续改进阶段(2014年3月15日以后)
2014年3月20日前,各市专项检查情况工作总结报告上报省厅,并持续抓好日常大气污染防控工作,保证环境空气质量不断改善。
四、检查要求
(一)各市要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工作,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成立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同时要制定具体检查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明确目标,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检查活动。本次专项检查要指定具体部门、人员负责,认真对工业污染源、燃煤污染源、移动污染源、扬尘污染源等四类污染源进行全面专项检查。省厅将各市检查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二)各市环保部门在专项检查期间要保持连续执法检查的高压态势,检查可采取集中检查与日常检查、暗查及夜查、节假日检查相结合等方式,严肃查处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行为。列入编制清单的四类污染源进行全面排查,其中暗查、夜查频次每月不少于一次。对重点污染源和问题突出的单位实行驻厂监督,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依法予以查处。在大气污染应急响应状态下,应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要求,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对施工地、渣土运输车辆、餐饮服务业和黄标车、老旧车辆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三)各市环保局要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成立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参加的督导组,加大督查力度。对发现问题不及时查处、检查工作存在遗漏、经整改仍不到位、突出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公开点名批评,并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部门、相关人员责任。省厅将对专项检查工作落实不到位、工作没有实质进展的,约谈当地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突出的,采取区域限批、挂牌督办等措施。
(四)各市环保局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邀请新闻媒体参加检查工作,公开曝光一批恶意违法排污行为和典型违法案件,及时公布专项检查情况和违法案件查处信息。设立有奖举报,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对群众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并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
(五)各市环保局自2013年11月起,每月25日前以《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行动快报》方式向省环保厅报送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省厅大气办将组织专项督查组对各市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在全省系统范围内予以通报。
(六)为落实环保部对我省关中地区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各市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落实上述要求,细化工作任务,夯实责任,确保专项检查取得成效,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环境空气质量得到改善。
联系人:王永明 029-85429261传真:029-85429261
联系邮箱:bhtyjzx@shaanxi.gov.cn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