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等部门转发财政部等二十部委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申报筛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7-13    浏览次数:1

  浙财金〔2016〕27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科技局(委)、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市政、市容、园林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商务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体育局、旅游局、能源局(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等二十部委《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申报筛选工作的通知》(财金函〔2016〕4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国家第三批示范项目和省第三批推荐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条件。申报国家示范项目的,应符合《通知》正文第一条、第二条和附件1中定性评审标准,其中:处在准备和采购阶段的项目,前期工作深度应符合财政部要求,具备较好的市场前景和近期落地可能性;已经处在执行阶段的项目,应已经按要求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实施项目采购、签署项目合同,且签约双方主体资格符合要求,实施进展和成效符合预期,项目签约时间不早于2015年1月1日。此前已经纳入省财政厅推荐项目库的项目仍可申报国家示范项目。

  申报省推荐项目的,应已编制完成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运作方式、交易结构、风险分配框架、采购方式等符合要求,优先选择已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完成立项和可行性论证的项目。

  二、项目申报程序。地方项目由地方财政部门会同本级行业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筛选,经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线上填报并书面上报省财政厅,同时抄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省级项目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省财政厅汇总,省财政厅代为线上填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网址为http://www.cpppc.org/,输入此前为各级财政部门统一配置的用户名、密码即可登录系统。申报时间截止2016年7月11日。

  申报文件书面材料包括当地国家示范项目和省推荐项目进展、本次申报项目简介和项目清单(清单格式见《通知》附件2),其中项目简介应简要介绍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运作方式、项目交易结构、社会资本合作方采购方式等,并阐述项目在探索创新价值和推广示范方面意义。电子材料按照《通知》附件3要求提供,通过光盘或财政内网发送至省财政厅金融处,相关文档资料应同时录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

  三、项目评审上报。省财政厅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上报国家第三批示范项目和省第三批推荐项目,其中国家第三批示范项目自动纳入省第三批推荐项目。

  四、项目动态调整机制。省财政厅将建立推荐项目库动态调整机制,对不再采用PPP模式实施、实施不符合规范要求以及长期没有工作进展的项目,将调出推荐项目库。各地在此次申报时,应一并介绍当地国家示范项目和省推荐项目的进展情况,对不再采用PPP模式实施的项目,应提出退库意见。

  五、联系人及电话:省财政厅金融处 刘涛、熊晓贤;0571-87058479、87058477。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林业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文化厅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浙江省体育局

  浙江省旅游局

  浙江省能源局

  2016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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