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农业发〔2013〕118号
各设区市农业局(委)、杨凌示范区农业局、韩城市农业局:
根据陕西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要求,我厅制定了《陕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农业厅
2013年10月25日
陕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促进各地重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加强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机构和队伍建设,及时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服务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陕西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价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考核评价各市、县(区)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和其他方式的纠纷处理工作。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采取综合考核、分项打分的评价办法,总分占年度综合考核的1分,评分保留两位小数。考核项目包括: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学习宣传情况,占0.1分;
(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建设情况,占0.3分;
(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设立及运转情况,占0.2分;
(四)乡、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组织设立及运转情况,占0.2分;
(五)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组织工作经费及办公设施保障情况,占0.1分;
(六)省、市接待被考核地区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信访情况,无访的计0.1分。
第四条 县级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由设区市农业部门打分评价,本办法第三条(二)、(三)、(四)项中,机构缺位的可以扣全分;(一)、(五)、(六)项视工作情况酌情打分。
第五条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由省农业厅打分评价。本办法第三条(一)、(五)、(六)项视工作情况酌情打分;(二)、(三)、(四)项评分时,按所辖县(区)数计算平均分,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差一个县扣一个平均分。
第六条 各设区市农业部门和省农业厅的考核评价结果,按照《陕西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规定,提交给本级社会管理综合机关,纳入年度考核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