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7-16    浏览次数:2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解决影响科学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维护群众健康,促进绿色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坚决惩治环境违法行为

  (一)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各地方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湖北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鄂政办发〔2015〕5号),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并逐级上报相关工作情况。2015年底前,各地要建立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单,按照“三个一律”的要求,严肃查处、认真整改、跟踪督办,并向社会公开,清理整改任务于2016年底前完成。

  (二)突出抓好重点领域环境监管。围绕大气、水、土壤三大重点领域,制订环境监管执法计划。加强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及汉江中下游等重点区域(流域)环境监管,切实保障饮用水源安全。深入推进重点行业企业达标整治,加大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落后产能及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力度。加强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以及化工、医药、排水泵站、涵闸等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防范水环境风险。强化污染场地环境风险防控和管理,加强涉重金属企业搬迁后遗留场地环境监管,防止污染物发生转移。

  (三)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非法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一并严格追责。推进湖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定期公布违法企业名单,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

  (四)坚决落实整改措施。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实施执法后督察。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非诉执行案件,环境保护、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应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对超过国家和我省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环境保护部门应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规范环境监管执法行为

  (一)及时公开监管执法信息。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年年初要发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定期公开区域环境质量,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每月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每季度公布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等。

  (二)加强环境执法督查稽查。从2015年起,省环境保护厅每年对不少于5个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法定职责落实情况开展环境督查;对全省40%以上的市(州)和10%以上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开展环境稽查。市(州)环境保护部门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30%以上的县(市、区)开展环境稽查。督查稽查情况及时通报当地人民政府。

  (三)强化监管责任追究。对环境监管不履职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的,未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其查处不力,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实行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创新环境监管执法体制机制

  (一)完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研究建立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并明确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能的部门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责任,加强环境保护监管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有效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二)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各地要抓紧建立环境保护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充分发挥湖北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作用,实现环境污染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办案、网上审理。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防止证据灭失。公安机关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

  (三)全面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辖区环境监管任务和监管力量,科学划分若干环境监管网格,做到定责任、定区域、定任务、定人员。要根据辖区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采取分级分类监管措施,明确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环境监管责任。各地环境监管网格划分方案要于2015年底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省环境保护厅要加强巡查、抽查,指导各地人民政府落实网格化监管措施。

  四、严格落实环境监管责任

  (一)强化政府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环境保护属地管理责任,对本辖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总责。要把研究解决环境突出问题、改善环境质量、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支持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环境保护重点区域、流域地方政府要强化协同监管,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推动各地改善和提升环境质量。审计机关在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对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

  (二)落实社会主体责任。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严格规范自身环境行为,落实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重点排污单位应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升环境风险防控能力。要如实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要自觉执行企业环境行为年度报告制度,每年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对其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情况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相关产业、行业协会要积极引导企业自觉落实环境保护责任。

  (三)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健全环境保护举报制度,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健全环境信访和积案化解制度,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久拖不决、反复投诉案件的跟踪管理和效能监督,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制定《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畅通公众投诉渠道,鼓励公众参与环境监管。健全重大工程项目风险评估机制,探索实施第三方评估。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实现执法全过程公开。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对环境违法案件和环境问题进行揭露和曝光。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2016年12月之前,逐步统一全省环境监察机构名称,实行统一着装执法。加强汉江湖北流域水环境监管,确保丹江口库区一库清水永续北送和汉江中下游水环境安全。加强市、县级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统筹配备县、乡环境监管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集聚区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新进人员坚持“凡进必考”,择优录取。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的意见》(鄂政发〔2015〕12号),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人才队伍和环境监管能力建设。2016年底前,全省所有环境监察机构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80%以上的环境监察机构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标准,配备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装备,保障基层环境监察执法用车需求。健全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

  (二)建立完善环境监管执法考核奖惩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环境监管执法的督促检查和考评力度,完善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奖惩机制,将保障环境安全和改善环境质量作为重大民生和民心问题,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对在环境监管执法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不作为、乱作为和慢作为现象,要通报批评。

  省环境保护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办,及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交流好的做法和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重大情况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201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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