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卫委员会等印发上海高校特聘教授岗位计划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2-10-26    浏览次数:2

沪教委人〔2012〕47号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高校特聘教授(东方学者)岗位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加大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在总结前期试行上海高校特聘教授(东方学者)岗位计划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新的形势要求,我们制定了《上海高校特聘教授(东方学者)岗位计划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高校特聘教授(东方学者)岗位计划实施意见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2年10月18日

附件

上海高校特聘教授(东方学者)岗位计划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十二五”期间将进一步完善上海高校特聘教授(东方学者)岗位计划。在总结前期试行上海高校特聘教授(东方学者)岗位计划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新的形势要求,现就实施上海高校特聘教授(东方学者)岗位计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结合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紧紧围绕建设“四个中心”的总体目标,为加强上海高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促进高校内涵发展,引进和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活跃在国际学术前沿的学科领军人才。

  (一)坚持突出重点原则。高校设置“东方学者”岗位应当与国家和上海的经济社会发展、高校内涵发展、人才培养体系建设的重点相结合,明确主要研究方向和任务。

  (二)坚持分类指导原则。采用“规划、布局、建设”的人才队伍建设模式,强化“人岗匹配、最合适才是最好”的要求,有序引才;按照“扶需、扶特、扶强”的要求,引导高校合理定位,错位引才。

  (三)坚持系统实施原则。突出“人才增量”,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支持高校聘任特聘教授、讲座教授,鼓励以团队的方式引进人才;与国家和地方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相衔接,不断完善高校人才体系。

  (四)坚持聘任管理原则。按照“先设岗,后选人”的要求,高校按需设置具体岗位,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东方学者”岗位实行公开招聘、择优聘任、合同管理,聘期3年。

  二、岗位职责

  (一)特聘教授职责

  1.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指导青年教师和研究生,引领本学科发展和学术梯队建设。

  2.把握本学科发展方向,努力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开展高水平教学科研工作。

  3.面向国家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积极争取并主持国家和上海市重大科研项目,力争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

  4.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提升本学科在国际国内学术领域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二)讲座教授职责

  1.开设本学科前沿领域的课程或讲座,指导或协助指导青年教师和研究生。

  2.对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和研究重点提出建议,促进本学科达到国内领先或进入国际前沿。

  3.面向国家、市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国内科学与技术前沿,积极参与组建高水平学术团队。

  4.积极推动高校与海内外高水平大学等学术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三、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

  2.海外申请者,一般应担任高水平大学副教授及以上职务,或相当前述职务的其他相应职务。在海外学习或工作2年以上,已回本市高校工作的,回国时间应在2年内。

  3.本市非高校企事业单位或外省市申请者,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近5年内至少有连续2年海外学习或工作经历。

  4.从事自然科学类研究的,申请特聘教授须40周岁以下,申请讲座教授须50周岁以下;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类研究的,申请特聘教授须45周岁以下,申请讲座教授须55周岁以下。

  5.对特别优秀的人才,可适当放宽职务、年龄、学位等要求。

  6.特聘教授聘期内须全职在受聘高校工作;讲座教授每年应在受聘高校工作不低于3个月。签订聘任合同后一年内须到岗工作。

  (二)鼓励引进人才团队。对来自同一领域,并在长期合作基础上形成的研究、教学集体,高校可根据人员实际情况和学校学科建设需要,直接引进由东方学者率领的团队。引进团队的主要成员与东方学者一起申报。市教委对以团队引进方式的东方学者的资助经费,在原有基础上根据团队人员情况作适当增加。对不同时期、不同领域引进后再组成的教学科研团队,不在本计划资助范围。

  (三)已入选国家“千人计划”、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和本市“千人计划”、“东方教席”的人员,不再列入“东方学者”选聘范围。

  四、申报和评聘程序

  (一)上海高校特聘教授(东方学者)岗位计划每年申报评审一次,由市教委通过“上海教育”和“教卫人才”网站发布相关信息。

  (二)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内,在网上填报《上海特聘教授(东方学者)岗位计划申请书》,打印后连同有关附件材料,报送应聘单位审核。拟聘单位应按照本意见相关规定对申请者的基本情况和申报内容进行审核,择优向市教委推荐,并如实填写单位意见和提供经费配套等有关承诺。网上填报成功、报送的书面材料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文档内容一致的申请方为有效申请。

  (三)市教委组织专家对有效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当年若设置复审程序,则将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通过初评的申请者参加复评或答辩会,本人不参加复评的视为自动放弃。通过评审的申请者,经市教委审定后,通过“上海教育”和“教卫人才”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在公示期间有实名异议的候选人,推荐学校须组织调查并形成意见,报市教委审核。

  (四)对符合条件的入选者,市教卫党委、市教委授予上海高校特聘教授(东方学者)称号并颁发证书;学校与其签订聘任合同,并报市教委备案。

  五、支持措施和要求

  (一)每年在本市高校设立100个左右“东方学者”岗位。其中,特聘教授岗位不低于总数的85%,讲座教授岗位不超过总数的15%;部属高校名额不超过总名额的1/3。

  (二)市教委给予“东方学者”岗位计划特聘教授资助经费每人100万元/三年,其中岗位津贴每人20万元/年;讲座教授资助经费每人40万元/三年,其中岗位津贴每人每月3万元(按实际工作时间支付)。其余经费主要用于学科建设、科学研究、教学等费用,具体包括队伍建设费、人员培训费、国际交流与合作差旅费、出版物(文献等信息传播)费、知识产权事务费以及学术会议(活动)费等。资助经费一次核定,根据使用需要一次或分年拨付。“东方学者”须根据有关财务规定使用资助经费。

  (三)高校应为所聘任的“东方学者”特聘教授提供必要的配套经费,其中:自然科学领域的配套经费一般为70-100万元,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配套经费一般为30-50万元(其中对以团队形式引进的“东方学者”,配套经费可给予一定增量);对讲座教授的配套经费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列入“985工程”、“211工程”建设的高校,配套经费可从“985工程”、“211工程”地方配套经费中列支,其他高校的配套经费可列入学校部门预算经常性专项经费。当年批准设岗并聘用的“东方学者”的配套经费,应在本年度学校预算调整时或在下一年度经费预算中给予落实。此外,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东方学者”提供工资、保险、福利、居住等待遇。

  (四)在聘期内取得显著业绩的“东方学者”,在聘期结束后三年内,可申请跟踪计划。跟踪计划一般只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经评审通过的人员,可增加1个聘期,享受“东方学者”同等权利和义务,由学校与其签订聘任合同。市教委颁发上海高校特聘教授(东方学者)跟踪计划证书。每年入选跟踪计划的人数控制在10-15人。

  (五)凡得到上海市高校特聘教授计划经费资助所取得的成果或发表的文章,均应标注中文“上海高校特聘教授(东方学者)岗位计划资助”(项目编号:xxxx),英文为:ResearchsupportedbyTheProgramforProfessorofSpecialAppointment(EasternScholar)atShanghaiInstitutionsofHigherLearning(No.xxxx)。

  六、组织和考核管理

  (一)市教卫党委、市教委成立上海高校特聘教授(东方学者)岗位计划领导小组,组织实施上海高校特聘教授(东方学者)岗位计划,并监督资助经费使用。领导小组下设特聘教授(东方学者)岗位计划管理办公室,负责上海高校特聘教授(东方学者)岗位计划的具体实施和资助资金的管理,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计划执行情况;管理办公室由市教卫党委、市教委相关处室人员组成,具体办事机构设在市教委人事处。

  (二)学校对“东方学者”实行聘期目标管理和考核评估制度。考核包括中期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对中期考核不合格者,终止聘任合同。学校应对考核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聘期到期后,“东方学者”因特殊情况影响岗位任务如期完成的,当事人及所在单位应及时向管理办公室书面报告,并可申请适当延长聘期,直至岗位任务或主持的项目完成。聘期延长期间,个人岗位津贴不再追加,其他所需费用和工资福利等由单位与当事人协商决定。

  (三)上海高校特聘教授(东方学者)岗位计划入选者不得替换,资助经费原则上须按照合同规定的项目范围使用,不得截留、转让或挪用。有关部门将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四)“东方学者”如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在申报中弄虚作假,或在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不足,学校应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追回资助经费;市教卫党委、市教委撤销其“东方学者”称号,取消其今后申请本计划的资格,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

  七、其他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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