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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组织、日常监管和验收工作规范

发布日期:2013-11-11    浏览次数: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和陕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的组织、日常监管和验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计字[2005]60号)、《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5]22号)、科技部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2013年修订版)的有关规定,制定《陕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组织、日常监管和验收工作规范》(以下简称监理和验收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和陕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的组织、日常监管和验收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章 项目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在科技部、财政部及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的指导下,负责制定基金项目组织、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研究制定有关政策。主要工作职责是:

  1.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制订基金项目申报工作细则;

  2.按照科技部、财政部要求,负责全省基金项目的申报、审查推荐、立项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组织或委托各设区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对基金项目进行初审;

  3.根据企业定期报表、各地市和各国家高新区监理意见、实地检查情况等,提出项目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并报管理中心;

  4.根据综合监理信息,评价项目的执行情况,做出基金项目合同执行、合同变更、合同解除、合同终止等决定;

  5.核准各地市、各国家高新区对项目的监理及验收意见;

  6.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如发现管理部门或者项目承担单位有违规行为,可终止该项目合同,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7.委托其它相关部门协助对各地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核查、评价;

  8.对于组织、监理和验收有不同意见的项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可组织重新审定。

  第四条 各设区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韩城市科技局(以下简称设区市科技局)受省科技厅、财政厅委托负责本地区基金项目的组织、日常监理和验收工作;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基金项目的组织、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设区市科技局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组织辖区内企业申报基金项目;

  2.实地检查辖区内基金项目的执行情况;

  3.审核辖区内区县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的项目监理意见;

  4.汇总辖区内项目监理信息并抄送同级财政主管部门;

  5.组织实施辖区内项目的日常监理、验收工作;

  6.督促、审查区县科技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填写的《监理信息调查表》并填写项目监理意见;

  7.针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及处理意见;

  8.汇总所属项目的监理信息,报送省科技厅;

  9. 为项目承担单位提供其它所需要的服务。

  第五条 区县科技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对辖区内拟申报创新基金项目的企业信息、项目信息、注册信息等进行真实性认证;

  2.辅导、督促辖区内基金项目承担单位填写《监理信息调查表》等其它信息;

  3.审核基金项目承担企业填写的《监理信息调查表》数据的准确性及所报附件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及时填写对基金项目承担单位上报数据及附件材料的审核意见;

  5.对项目承担企业上报的附件材料进行存档;

  6.审核基金项目的验收材料,完整地保存企业提供所的附件材料;

  7. 为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其它所需要的服务。

  第三章 申报工作

  第六条 基金项目申报工作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1.省科技厅、财政厅发布基金项目申报指南;

  2.企业登陆创新基金网站www.innofund.gov.cn在线填写或修改注册信息;

  3.企业在线打印注册信息表、注册承诺书,网上发送上传至区县科技主管部门;

  4.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到区县科技主管部门递交注册承诺书、注册信息表、附件(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企业章程、验资证明、股东决议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5.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并实地考察企业经营场地等信息,审核合格后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将项目上报设区市科技局;

  6.各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审核通过后,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省科技厅、财政厅;

  7.省科技厅、财政厅按照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进行初审及评审。

  第四章 监理工作

  第七条 企业在与管理中心、省科技厅签订合同后,即成为国家创新基金项目的承担单位。企业与省科技厅、设区市科技局签订合同后,即成为省创新资金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接受管理中心及省、市、县(区)科技、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填报创新基金项目《监理信息调查表》半年报、年报,并对所提供监理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监理工作的依据

  1.基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基金项目合同是监理工作的主要依据。正式立项的项目由三方合同确定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阶段考核目标以及完成期限等条款。

  2.监理工作的依据有:基金项目合同和项目申报材料、项目承担单位定期填报的监理信息调查表、基层科技管理部门的监理意见、设区市科技局的监理意见及实地调查情况等。

  第九条 监理工作主要方式

  1.项目承担企业定期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半年报、年报);

  2.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实地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并提出监理意见;同级财政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并对创新基金使用管理情况提出要求;

  3.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实地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并将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告省科技厅、财政厅;

  4.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部分项目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条 监理工作主要内容

  1.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

  2.项目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3.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质量指标情况;

  4.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十一条 国家基金项目监理信息填报程序

  1.基金项目监理信息实行数字化管理,省科技厅、设区市科技局、区县科技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必须通过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填报基金项目的监理信息;

  2.在基金项目执行期间,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真实地填报《基金项目监理信息调查表》(半年报、年报),同时将附件材料报送至所对应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

  3.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填报的《监理信息调查表》数据及附件材料进行审核,实地考察后填写审核意见并网络发送至监理单位界面,同时将纸质材料报送设区市科技局;

  4.监理单位依据合同及区县科技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审查项目阶段进展情况,填写监理意见;

  5.省科技厅负责汇总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意见,同时将基金项目提出补充监理意见上报至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省创新资金项目监理信息填报程序

  1.项目承担单位在资金项目执行期间,每年1月20日前,应真实地填报《基金项目监理信息调查表(年报)》(格式在陕西科技信息网下载),1月31日前将附件材料报送至所对应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

  2.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填报的《监理信息调查表(年报)》数据及附件材料进行审核,实地考察后填写审核意见,2月10日前报送到设区市科技局;

  3.设区市科技局依据合同审查项目阶段进展情况,填写项目监理意见,2月28日前上报省科技厅同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

  4.省科技厅根据项目监理意见作出监理意见,分别为:合同执行、合同变更、合同解除、合同终止。

  第十三条 国家创新基金项目监理信息上报时间及附件材料内容

  1.上报时间

  年报网络上报时间:项目承担单位在每年1月1日至1月20日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年报项目审核意见上报时间为1月31日前;半年报网络上报时间:项目承担单位在每年7月1日至7月20日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半年报项目审核意见上报时间为7月31日前。

  2.企业提交的基金项目执行情况和相关附件材料(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看完后留复印件):

  (1)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只需在填报年报时提交);

  (2)地方拨款、股东追加资金、其他渠道融资等资金落实证明材料;

  (3)仪器设备购置等资金支出凭证;

  (4)基金项目技术、质量完成情况的有效证明:检测报告、鉴定证书、行业许可证、政府机构批文等;

  (5)全部销售发票(项目产品未进入市场的除外)。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将国家创新基金项目监理信息上报管理中心,并将管理中心评价意见反馈至项目承担单位。监理意见分为四种:合同执行、合同变更、合同解除、合同终止。

  第十五条 监理意见的处理

  1.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项目,应申请合同变更:

  (1)因项目承担单位改制、重组或以项目技术转让方式等原因变更项目承担主体的;

  (2)因不可抗拒因素或项目合同指标存在明显逻辑问题,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变更合同中的项目计划指标;

  (3)项目执行期变更的。

  2.国家创新基金项目合同变更程序

  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区县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的申请,区县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向设区市提出变更意见,设区市科技局提出拟变更意见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管理中心,管理中心给出批复。

  3.省创新资金项目合同变更程序

  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区县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的申请,区县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向设区市提出变更意见,设区市科技局提出拟变更意见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审核批准。

  4.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项目,应申请合同解除:

  (1)项目承担单位因不可抗拒的因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

  (2)实施项目的主要经费不能落实的;

  (3)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4)协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产生知识产权纠纷,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5)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技术转移后,不再执行基金项目合同的。

  5.国家创新基金项目合同解除程序

  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区县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合同解除的申请,区县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向设区市提出合同解除意见报设区市科技局,设区市科技局提出拟变更意见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管理中心,管理中心给出最终批复后将解除合同的创新基金项目在创新基金网站上公告。设区市科技局负责将信息通知到项目承担单位,并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进行财务决算,将剩余国家拨款如数上缴省国库,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总结。

  6.省创新资金项目合同解除程序

  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区县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合同解除的申请,区县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向设区市提出合同解除意见报设区市科技局,设区市科技局提出拟变更意见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返回设区市科技局,设区市科技局负责将信息通知到项目承担单位,并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进行财务决算,将剩余国家拨款如数上缴省国库,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总结。

  7.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创新基金项目,应申请合同终止:

  (1)发现并证实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请或执行过程中有严重违法、重大欺骗或重大事实隐瞒等行为的;

  (2)项目承担单位破产;

  (3)一次不填报或两次不按时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

  8.国家创新基金项目合同终止程序

  合同终止的项目,各设区市科技局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科技厅审核后报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做解除合同处理并在网站上公示。设区市科技局负责将信息通报到项目承担单位。

  9.省创新资金项目合同终止程序

  合同终止的项目,各设区市科技局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科技厅审核。省科技厅审核后将信息通知设区市科技局。设区市科技局负责将信息通报到项目承担单位。

  10. 终止项目的处理

  对于终止合同的基金项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将依据项目合同的有关条款终止合同,并采取通报、停止拨款、追回项目资金等相应处理措施。设区市科技局负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决算,将剩余国家拨款如数上缴国库,已形成资产的将资产变现后上缴国库。拒不上缴的,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将报执法部门强制执行。同时,项目承担单位、区县科技主管部门、设区市科技局及同级财政部门要对解除合同项目执行情况做分析检查并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11. 对因在项目申报或执行过程中有违法、欺骗、事实隐瞒等行为而终止合同的项目承担单位,管理中心、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在以后工作中不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及企业法人的项目申请;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的其他单位的项目申请也不再受理。

  第五章 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基金项目验收工作由省科技厅负责。省科技厅可组织或委托各设区市科技局组织验收,重点项目由管理中心组织验收。国家创新基金项目由管理中心依据验收材料和省科技厅最终验收结论,对基金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做出最终验收结论。省创新资金项目由省科技厅做出最终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验收基本合格、验收结题、验收不合格。

  第十七条 基金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应在合同到期后一年内完成。国家基金项目需要提前验收,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科技厅报管理中心同意后,方可进行验收工作。省创新资金项目需要提前验收,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设区市科技局同意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验收工作。凡申请提前验收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项目至少已经填报过两次监理信息,并且监理信息质量较好;

  2.项目已全面完成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指标。

  第十八条  对基金项目合同到期,不能按期验收的项目,企业必须在合同到期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说明不能按期验收的原因,报各设区市科技局,由各设区市科技局报省科技厅,经省科技厅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九条 国家基金项目的验收信息实行数字化管理,省科技厅、各设区市科技局、区县科技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必须通过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完成基金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根据科技部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反馈的各设区市科技局项目监理及验收工作绩效,决定委托各设区市科技局组织项目及验收项目数量。

  第二十一条 国家基金项目验收工作程序

  省科技厅委托各设区市科技局组织的基金项目验收程序如下:

  1.管理中心在合同到期时间提前2个月通过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向项目承担单位发出验收准备工作通知。

  2.基金项目承担单位在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上,按《监理与验收工作规范》的要求填写项目验收申请表,连同相应的项目验收附件材料,送至区县科技主管部门;

  3.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在收到基金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验收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验收材料的审核,经过现场考核后提出审核意见;同时将项目纸质验收材料(含在监理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附件材料)和网络工作系统中的材料报送至各设区市科技局;

  4.各设区市科技局在收到区县科技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验收材料后,30天内完成对项目验收材料审核,审核批准后,由各设区市科技局联合同级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会议验收。验收会后将项目验收材料(含纸质材料和验收网络系统数据,以下相同。其中验收结论是合格的,项目产品销售发票须至少提供合同规定数额的50%)报送至省科技厅;

  5.省科技厅在收到各设区市科技局报送的项目验收材料后,30天内完成对项目验收材料的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将项目验收材料报送管理中心。

  第二十二条 国家基金项目验收评价体系按项目类型分为两种: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企业成立时间在三年以内的企业)和创新项目(企业成立时间在三年以上的企业);其中创新项目又按不同的支持方式,建立了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不同的评价指标。

  1.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的考核要点是:

  (1)地方政府资金与项目承担单位融资到位情况;

  (2)项目产品开发目标完成情况及获得的市场准入条件;

  (3)项目产品市场开拓情况;

  (4)项目承担单位收入与资产变化情况;

  (5)项目承担单位的发展潜力与风险投资价值。

  2.成长期创新项目

  (1)无偿资助项目的考核要点是:

  a、地方政府资金与项目承担单位融资到位情况;

  b、项目产品开发及中试完成情况;

  c、项目产品的市场拓展与销售收入、利税指标完成情况;

  d、项目承担单位资产变化情况;

  e、项目承担单位的成长性与产业投资价值。

  (2)贷款贴息项目的考核要点是:

  a、银行贷款及其他项目资金落实情况;

  b、生产设备到位与产能实现情况;

  c、项目产品质量保证情况;

  d、项目产品实现的经济效益和利税情况;

  e、项目承担单位发展潜力与上市前景。

  第二十三条 国家基金项目验收材料

  1.项目承担单位完成的验收材料(所有表格在创新基金网络系统中可以下载并打印)

  (1)《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验收申请表》,其中内容包括:

  a、《基金项目总体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b、《基金项目经济、质量指标完成情况》;

  c、《基金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d、《基金项目执行期内取得的成果》;

  e、《基金项目执行情况总结》。

  (2) 基金项目工作总结报告,应包括在基金项目合同执行期内的如下内容:

  a、项目资金落实与支出情况;

  b、项目产品开发进度与取得成果情况;

  c、项目产品市场开拓与销售情况;

  d、合同技术、经济、质量、资产指标完成情况;

  e、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f、其他相关说明。

  (3) 相关附件(纸质材料)

  a、《基金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原件。要求按管理中心提供的专项审计报告样本内容编制,审计报告要加盖骑缝章、审计单位公章和两名注册会计师签章;

  b、基金项目合同执行期内本项目取得的各类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专利证书、产品鉴定证书、权威机构测试报告、新药证书、软件产品登记与著作权登记证书、特殊行业许可证等);项目已有产品或样品、样机的应附照片;

  c、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原件;

  d、项目执行期内的全部销售发票复印件。

  2.需由验收评审专家完成的验收材料 (无偿资助项目和贷款贴息项目两类)

  (1)《基金项目验收评价表》(由专家个人填写);

  (2)《基金项目专家验收意见表》(由验收专家组填写);

  (3)《基金项目验收评审专家组名单》(由验收专家签字)。

  3.需由设区市科技局和省科技厅完成的验收材料:

  《基金项目验收意见表》:表一、表二、表三由设区市科技局填写并盖章,表四由省科技厅填写并盖章。

  4.由省科技厅汇总提交管理中心的纸质验收材料及相关要求:

  (1)纸质材料如下:

  a、《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验收申请表》;

  b、基金项目工作总结报告(含相关附件)

  c、基金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d、《基金项目验收评价表》;

  e、《基金项目专家验收评审意见》;

  f、《基金项目验收评审专家组名单》;

  g、《基金项目验收意见表》,含“基金项目监理单位验收意见表”和“ 基金项目验收意见表”。

  (2)以上材料按照《基金项目验收意见表》一式四份,其他材料一式一份,签章后提交管理中心(需签章原件)。

  (3)材料中所有表格均可以从网络系统验收流程中在线打印。

  (4)《基金项目专项审计报告》范本,请在创新基金网站上查询。

  第二十四条  省创新资金项目验收工作程序及材料

  省科技厅委托各设区市科技局组织的省创新资金项目验收程序如下:

  1.项目合同到期后2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区县科技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2.区县科技管理部门现场考察项目实施情况;

  3.区县科技管理部门向设区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

  4. 验收申请必须是单位正式文件,同时还应提供创新资金项目实施合同、项目总结报告、技术总结报告、财务总结报告、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决算表(格式在陕西省科技信息网下载)、产品销售发票、知识产权证明及其它佐证材料供验收组审查;

  5.设区市科技局合同同级财政部门召开项目验收会;

  6.设区市科技局将验收结果以正式文件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办理验收证书(格式在陕西省科技信息网下载),并将验收证书返回设区市科技局。

  第二十五条 专家验收评审工作

  1.工作要求

  (1)专家验收评审工作必须遵循客观、公正、事实求是的原则;

  (2)验收评审要严格对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合同》的各项指标内容考核评价项目,进行客观评价;

  (3)验收评审工作以组织专家现场会议形式进行;

  (4)验收组织单位要按照规定认真做好组织工作,必须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验收评审工作的质量;

  (5)在专家个人填写《基金项目验收评价表》之前,验收组织单位要向每位专家介绍如何正确地填表打分;

  (6)各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不得干预专家独立打分和持不同意见;

  (7)专家验收评审意见是省科技厅、管理中心做出验收结论的重要依据。

  2.工作程序

  (1)听取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2)宣读《基金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3)组织专家现场考察项目,并对项目执行期内的全部销售发票进行审核;

  (4) 专家对有关问题质询;

  (5) 专家个人填写《基金项目验收评价表》;

  (6) 专家组讨论形成验收评审意见。

  3.专家验收评审意见文字部分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何时、何地、何单位组织;专家组是否对项目进行了实地考察和有关问题的质询;验收材料是否齐备、规范,是否符合要求。

  (2) 评价项目/产品主要、关键技术完成情况,有何依据(证书、鉴定、测试数据等)。

  (3) 评价项目产品市场开发及销售状况,考核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4) 项目承担单位资产指标完成情况;

  (5) 项目资金落实与支出情况,资金使用是否规范合理;

  (6) 项目实施前后,项目承担单位资产及收入整体变化情况;

  (7) 项目前景与项目承担单位发展潜力。

  4.专家组成

  在验收评审工作中,各设区市科技局应在地方或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家库》中选择验收评审专家。验收评审专家组一般由5人以上构成,其中应包括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技术专家不应少于2名。评审专家应熟悉被评审项目的技术、市场状况;同一行政隶属单位的专家,原则上每次评审只能选1人参加;所选专家应与被评审项目及项目承担单位无利益关系和直接行政隶属关系。

  第二十六条 验收标准与结论

  1、验收标准

  验收结论与验收分值的参考对应关系如下:

  (1) 80分以上的,验收合格;

  (2) 65分至79分之间的,验收基本合格;

  (3) 65分以下的,验收结题或不合格;

  (4)如遇重大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事件),而造成项目不能实施的,原则上可作为验收结题处理。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作为验收不合格处理:

  a、销售收入完成不足合同规定指标的50%;

  b、技术和质量指标完成情况不足60%;

  c、项目在合同到期后1年以上时间验收;

  d、验收材料中有造假行为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有效材料证明验收指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

  (6)“终止”结论必须通过省科技厅报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同意后方可使用。

  2、验收结论使用

  省科技厅、管理中心依据专家验收评审意见、专家评分以及地方监理单位验收意见,结合日常监管信息,参考监理机构评价意见综合做出验收结论。

  (1)验收合格:项目较好完成合同目标,核发验收证书,全额拨付合同经费余款;

  (2)验收基本合格:项目未能完成合同目标,核发验收基本合格证书,拨付合同经费余款的60%,企业在一年内不能申请基金项目;

  (3) 验收结题:项目由于特殊原因没有完成合同目标,不发验收证书;停拨合同经费余额;项目承担单位当年不得申请基金项目。

  (4)验收不合格:项目没有完成合同目标且差距较大;不发验收证书;停拨合同经费余额;项目承担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基金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贯彻执行本规范的具体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创新基金项目组织、监理及验收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2013年10月3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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