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省级以上高新园区管委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2016年度我省高新技术企业的组织申报与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2010年和2013年认定并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至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期满,应当根据新修订的《认定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认定。
二、申报时间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采取集中申报后组织专家评审的方式。省高新技术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国家和省级高新区报送的企业申报材料。申报截止时间为2016年8月17日。企业向所在地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三、申报程序
(一)自我评价
申报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相关申报材料。
(二)网上申报
1.注册登记。新申请认定的企业登录“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选择属地市、县(市、区)高企认定办作为注册机构,同时应与该认定机构联系并确认完成注册程序。待当地认定机构核实并确认注册完成后,方可进行填报、上传文件和打印等工作。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材料。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资料,生成导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填报要点详见附件1)PDF格式文件,并按国家网络申报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3.“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网”提交材料。企业登录“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网”(网址:http://202.107.205.11:8612/),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系统,填写企业自评表,上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PDF格式文件,并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见附件1)。网上申报上传的电子材料尽可能采用PDF格式,上传时,请勿将扫描文件横置或倒置,并确认上传文件能够被正常打开,文件内容清晰。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纸质材料(装订要求见附件1)提交至属地科技部门备案。纸质材料应当与网络上传材料一致。
(三)地方汇总
地方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对当地企业发展情况熟悉的优势,对辖区内的申请认定企业申报材料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建议采取会议集中审查的方式,力求简化工作程序,形式审查要点参考附件2。
通过形式审查并同意推荐申报的,委托地方认定办登录“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网”填写审查意见并在网络上逐一提交企业申报材料。提交毕,汇总生成“201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打印后盖地方认定办公章报省认定办,一式1份。
四、工作要求
(一)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作为“十三五”全省科技工作的中心任务来抓。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把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作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制定并印发了《浙江省科技企业“双倍增”行动计划(2016-2020年)》,明确了培育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各级科技部门要认真对照分解任务目标,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组织工作,做到精准服务。企业在申报时使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及“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网”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协调解决。
(二)各地科技部门要积极主动会同当地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指导,重点加强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业态以及科技服务业企业的培育服务,提高申报质量。同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协调机制,优化服务,认真落实好《浙江省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精神和要求,简化申报企业上报的工作程序,确保申报工作的有序开展。加强纪检监察机构对组织申报全过程的监察和监督,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坚决杜绝“有偿服务”行为的发生,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
高新技术企业专家评审从今年开始推行网络即时动态反馈的方式。请各科技部门、申报企业及时查阅网络申报终端,如评审专家联合审议要求补正相关材料的,请在3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及时补正。
(三)各地科技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做好上报材料的把关,坚决防止和杜绝弄虚作假,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申报企业要提供企业承诺书(附件3),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并查实,省认定机构将按照《认定办法》相关规定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列入科技部门不良信用记录,对涉及参与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中介服务机构,将列入科技部门不良信用记录,并将违规情况向省相关主管部门通报。
(四)各地要高度重视科技政策的落实工作。请各地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认真做好高新技术企业、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科技创新券等相关政策宣传,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科技厅和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反馈。
上述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网络操作有关事项请仔细阅读“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网”使用说明书。
联系人:
浙江省科技厅高新处 胡峰俊,周锦红
联系电话:0571-87054023,87054022
地址:杭州环城西路33号省科技大楼
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