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务项目申报通知

发布日期:2013-03-27    浏览次数:2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务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企业函〔2013〕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加强和改进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的公共服务,现就做好2013年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务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的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中,承担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级中小企业服务年咨询服务(包括政策咨询、创业辅导、管理咨询)、培训服务、信息服务(包括服务对接、中小企业运行监测)等重点服务业务项目。

  二、申报条件

  申请服务业务项目的服务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从事相关服务业务的资质;

  (二)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级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实施方案(或计划);

  (三)开展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中,服务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业绩突出、成效显著。

  三、支持方式及标准

  服务业务项目采取以奖代补的支持方式。根据对服务内容、服务企业数量、服务绩效及服务收支情况的综合测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定额奖励支持,最高奖励额不超过30万元。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实施方案或委托开展的重点服务业务项目除外。

  四、项目申报

  (一)地方所属服务机构向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所属服务机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并按项目申请资料要求(详见附件1)提供相关资料。

  (二)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对本地申报项目进行测评和审核,根据测评结果提出项目推荐意见,填写项目推荐表(详见附件2)。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相关机构对中央所属服务机构申报项目进行测评,填写测评意见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服务机构不超过6家,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的服务机构不超过3家。承担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业务的服务机构除外。

  (四)2013年4月7日前,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务项目申请报告,附项目汇总表(详见附件3)、项目推荐表和推荐服务机构的服务业绩资料。中央所属服务机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报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务项目申请报告,附项目申请资料。以上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材料纸质件2份、电子文件1份,抄报财政部纸质文件、电子文件各1份。

  五、项目管理

  (一)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项目申请报告须说明项目组织、项目测评的方式、方法和结果产生过程,并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项目要按时申报,申报的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须一致,且数据准确、资料齐全。电子文件需刻制成光盘(不可用U盘)或发送电子邮件至zcgh@sme.gov.cn。

  (三)申报项目的服务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与会计制度,并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服务业务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

  此外,2014年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将以我部组织开展的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为重点,支持围绕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相关重点工作开展的服务业务项目。

  附件:1.项目资料要求

  2.2013年中小企业服务业务项目推荐表

  3.2013年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务项目汇总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3年3月19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