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信节能〔2015〕107号
省经信委 省水利厅 省节水办关于开展重点行业节水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经信委、水利(水电、水务)局、节水办: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3〕30号)精神,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加快淘汰高耗水工艺技术和落后装备,提升工业用水效率,省经信委、省水利厅、省节水办决定联合开展重点行业节水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联合公告《高耗水工艺、技术和装备淘汰目录(第一批)》(公告2015年第31号,以下简称《淘汰目录》)、《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目录(第一批)》(公告2014年 第9号,以下简称《鼓励目录》),《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工信部节〔2010〕218号)。
二、检查对象
本次节水专项检查工作的对象为全省钢铁、纺织、造纸行业规模以上用水企业。
三、工作步骤
(一)企业自查。全省钢铁、纺织、造纸行业规模以上用水企业开展自查,对照《淘汰目录》中所列的高耗水工艺、技术和装备,制定淘汰时限之内的改造计划(主要包括高耗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的淘汰、改进、替代计划等)。
(二) 市(州)复核。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市(州)经信、水利、节水部门组织开展专项复核工作,实地检查企业改造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三)联合抽查。在市(州)复核的基础上,省经信委、省水利厅、省节水办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部分企业制定的改造计划和节水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四、时间安排
2015年7月底前,企业开展自查,制定改造计划,并填报2015年节水专项检查企业自查表(见附件1)。县(区)经信、水利、节水部门负责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工作要求,将本地区企业自查情况汇总上报市(州)经信、水利、节水部门。
2015年8月底前,市(州)经信、水利、节水部门组织开展实地复核。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总结连同2015年节水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于9月5日前报省经信委、省水利厅、省节水办(同时报送电子版和纸质版材料)。
2015年9月,省经信委、省水利厅、省节水办对部分企业的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经信、水利、节水部门应密切合作,共同组织完成此次专项检查工作。
(二)完善检查机制。各地应不断探索和完善节水检查工作的长效机制,加强对高用水、高污染行业重点企业的定期监督和考核。对采用《淘汰目录》中高耗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的新、改、扩建项目不予批准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申请;对未按期淘汰高耗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的企业,不予批准取水许可延续和变更申请;对采用先进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用水效率高的企业和项目,推荐申报国家节水标杆企业和节水示范工程。要督促企业制定和实施在规定时限内淘汰高耗水工艺技术和落后装备的改造计划,充分利用相关政策,鼓励企业优先采用《鼓励目录》中的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加大对工业节水改造项目的支持力度。
(三)加强宣传交流。各地要以此次节水专项检查工作为契机,在行业及工业企业中广泛宣传工业节水的方针政策及其重要意义,全面掌握辖区内工业企业节水工作情况,及时总结和推广节水企业的先进经验,开展节水管理和节水技术交流活动,提高企业节水的技术和管理水平。
省经信委联系人: 黄旭 王彦
联系电话:027-87236635
邮 箱:jienengchu2010@126.com
省水利厅(节水办)联系人:赵杰
联系电话:027-87221649
邮 箱:13607522@qq.com
附件:1. 2015年节水专项检查企业自查表
2. 市2015年节水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湖北省水利厅
湖北省节约用水办公室
2015年7月16日
附件1:企业自查表
附件2: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