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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3-19    浏览次数:3

桂科政字〔2014〕33号

各市科技局,区直有关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社〔2013〕615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要有清醒的认识

  人类遗传资源是研究生命规律,开展医学科学研究,控制重大疾病,推动新药创新,提升人民健康水平的重要资源。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科技部、卫生部共同制定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国办发〔1998〕36号),对人类遗传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遗传办”)具体负责实施和监督。办法实施以来,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但人类遗传资源流失现象仍时有发生,直接或间接地对公众健康乃至国家安全产生潜在的不良影响。因此,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对人类遗传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要给予特别地重视和实际支持。

  二、严格执行报批程序

  凡涉及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含有人体基因组、基因及其产物的器官、组织、细胞、血液、制备物、重组脱氧核糖核酸构建体等及其产生的信息资料)的国际合作项目,广西行政区域内的中方合作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中方合作单位为中央所属单位的项目,按隶属关系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广西所属单位及无上级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的单位的合作项目,必须报自治区科技厅和卫生计生委审查同意后,再向遗传办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正式签约。

  (一)对于未经审批的涉及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立即停止实施,并按有关规定补办报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继续实施;对于未通过审批的涉及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必须立即终止实施。涉及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经过审批后,如变更项目实施方案、单位等,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重新实施。

  (二)对于已经审批的涉及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范围加强监督和检查。

  三、切实加强并接受监管

  各有关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企业等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人类遗传资源保护工作的管理,全面掌握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情况,及时主动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并积极配合做好上级有关部门对人类遗传资源保护工作的依法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宣传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有关工作人员对人类遗传资源保护的认识,确保其在开展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时能严格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杜绝人类遗传资源的违法违规采集、使用和出境。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14年3月14日

相关下载:
桂科政字〔2014〕30号 关于开展全区人类遗传资源研究及管理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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