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鲜茧收购经营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9-13    浏览次数:2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鲜茧收购经营资格认定工作,我厅于2010年8月6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鲜茧收购经营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赣商运字〔2010〕391号)。现就该通知中的鲜茧收购经营资格认定程序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鲜茧收购认定资格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向核准获得鲜茧收购资格的企业发给《江西省鲜茧收购经营资格许可证》。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收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申报材料后,应在15日内完成鲜茧收购资格核准发证工作,发证后于7日内将批复文件报省商务厅备案。

  江西省商务厅

  201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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