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9-06    浏览次数:5

各市、县(区)安监局: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进一步规范重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审查,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13〕95号)、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的意见》(赣府法办字〔2013〕22号)要求,经省安监局研究,现将贯彻要求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一)向本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重大执法行为

  1.安监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审批决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实施的行政审批应当举行听证的。

  2.安监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的;吊销许可证(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的;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没收相当于该数额违法所得的。

  3.安监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强制决定:强制拆除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

  (二)向上级安监部门报送备案的重大执法行为

  1.安监部门作出的较大数额经济处罚的决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县级安监局2万元以上,设区市安监局5万元以上,省安监局10万元以上)

  2.安监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的决定。

  3.安监部门作出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吊销有关许可证的决定。

  对上级安监部门交办案件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决定行政处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上级安监备案。

  二、备案审查

  (一)报送备案的期限。向本级政府报送备案的:自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自作出之日起15日内,报送备案;向上级安监部门报送备案的:自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自作出之日起10日内,报送备案;

  (二)报送备案的资料。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报告(格式样本见附件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各一份;经听证程序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一并报送听证笔录复印件一份。

  (三)备案审查的期限。上级安监部门应当自收到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报告之日起20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

  (四)审查内容。上级安监部门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重点审查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主体、程序是否合法,事实、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运用行政裁量权是否适当。备案审查不影响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执行。上级安监部门审查时,认为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等相关材料。

  (五)纠错程序。上级安监部门经审查认为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格式样本见附件2),要求限期自行纠正、撤销或者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重大行政执法行为作出机关应当在接到备案审查机构的《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之日起2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送上级安监部门。作出机关逾期不改正的,由上级安监部门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格式样本见附件3),责令纠正或者撤销。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从2013年起,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纳入省安监系统工作考核内容。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安监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内设法制机构负责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报备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将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报送备案。

  (三)强化制度执行。各级安监部门要建立报送备案登记制度,对本部门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安监部门备案审查的重大执法行为,要建立台账,进行登记,并将接受的备案材料登记在案并整理归档;省市两级安监部门要建立备案审查制度,由法制员初审、处务会核审、局领导终审;建立备案通报制度,每季度一次通报备案报送和审查工作开展情况。

  (四)强化监督检查。上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安监部门重点执法行为报备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于漏报、迟报的,要及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1.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报告(格式)

  2.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格式)

  3.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格式)

   附件.doc

                         

江西省安监局

201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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