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全国机动车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26    浏览次数:1

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快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机动车环境管理机构标准化建设,提高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监测能力,环境保护部编制了《全国机动车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试行),现将《关于印发〈全国机动车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环发〔2013〕1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以下事项: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机动车环境管理机构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快推进机动车环境管理机构标准化建设工作的进程。

  二、各单位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报告,以标准化建设为契机,争取对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从机构、人员、装备、管理等方面切实提高机动车污染防治能力建设水平,逐步解决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监测能力薄弱问题,开创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新局面。

  联系人及电话:朱江鹏 029-87294924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11月18日

 

 

 

(责任编辑:杨亚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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