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22    浏览次数:1

 

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浐灞、曲江新区管委会:

  最近,经党中央批准,由环境保护部开展的“生态建设示范区”(包括生态省、市、县、镇、村)正式更名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充分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定决心。现将环境保护部《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工作的意见》(环发〔2013〕12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建设美丽中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重要内容,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保障,是民意所在民心所向,是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望各地市环保局高度重视,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专题汇报,对第一阶段提出思路,研究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工作的实施意见,充分利用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工作平台,系统谋划,大胆探索,重点突破,不断提升生态文明水平。各地市环保局12月底前将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工作具体实施意见报省环保厅。

   

  附件:环境保护部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工作的意见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11月19日

 

(责任编辑:谭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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