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了加强对再生资源经营者的监督管理,方便再生资源经营者办理备案登记,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的决定》规定,从2013年9月16日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在省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再生资源经营企业备案登记的权限下放至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为了做好此项工作,特提出如下几点要求:
一、全面了解再生资源经营企业情况。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在省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再生资源经营企业进行调查摸底,了解掌握情况,为开展再生资源备案登记做好基础工作。
二、认真做好再生资源备案登记工作。在全面了解掌握情况后,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商务部等六部委发布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第8号)和省厅《关于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赣商商贸字[2010]424号) 要求,对在省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再生资源经营企业,认真做好备案登记工作。
三、加强再生资源行业管理工作。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和年检工作的通知》(赣商流通字[2013]230号)要求,对本辖区的再生资源企业,加强再生资源行业管理,按时办理备案登记和年检,加大商务执法力度,建立再生资源信息库,定期报送再生资源信息,提高再生资源行业管理水平。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王 瑞 安
联系电话:0791—862466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