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省散装水泥办: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2014年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3〕71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为做好我省2013-2014年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3-2014年典型企业增典扩容和优化工作
(一)做好典型企业增典扩容工作。国家库典型企业名录新增和优化工作将于2013年9月1日开始,9月25日结束,国家库名录经商务部审核确定后年内不得自行调整。按照商务部确定的2013年各行业典型企业地区分布数量,我省与2012年相比较,国家库增典扩容的企业数量变动不大。根据商务部下达我省各行业的典型企业数量,省厅确定了我省各设区市的行业国家库典型企业数量(附件1和附件2)。具体来说,在《2013年各设区市典型企业行业分布及数量表(网上直报)》(附件1)中,相比较2012年,全省有批发、电子商务两个行业有企业数量新增。全省批发行业增加2家典型企业,分别为吉安和上饶各增加1家大型家用电器批发企业。全省电子商务行业增加8家典型企业,分别为南昌、新余各增加2家企业,九江、景德镇、萍乡、上饶各增加1家企业。在《2013年各设区市典型企业行业分布及数量表(有统计系统)》(附件2)中,相比较2012年,2013年全省典当业增加16家企业,药品流通增加1家企业,拍卖增加11家企业,二手车交易增加1家企业,报废汽车拆解增加1家企业。请有关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按照附件1中确定的国家库名录数量,落实批发和电子商务两个行业的新增企业。
(二)做好典型企业国家库的调整工作。
1.根据批发和零售业的统计范围规定,药品和酒类以及农产品销售不划为批发业,汽车和药品销售不划为零售业。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同规模、同业态、同类型的要求,对《2013年各设区市批发、零售行业需要调整的企业名录表》(附件4)中的典型调查企业,进行同等数量的国家库典型企业调换。
2.按照商务部《关于做好2013-2014年仓储业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仓储业统计对象主要为从事仓储配送经营活动的法人企业,包括仓储经营收入占主营收入50%以上的仓储企业,年仓储经营收入1000万元以上、或者营业性仓库面积在3万平米以上的综合物流企业。但商贸流通企业、快递企业、公路零担运输企业、专业从事各类物资储备的企业,不纳入仓储业统计范围。对照上述条件,根据我省2012年国家库的情况,有13家仓储企业需要调整。按照商务部下达我省仓储业的典型企业数量,省厅重新确定了我省各设区市的仓储业国家库典型企业分布数量。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按《2013年各设区市仓储业需要调整的企业名录表》(附件5)的要求,进行国家库典型企业调整。
(三)做好典型企业国家库的优化工作。对批发业等16个已有企业名录的行业(附件1),各地在保持基本稳定前提下可适当调整优化。但各行业调整替换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总量的5%,并确保新纳入企业的规模、类型、业态符合相关
结构要求。为了便于新旧对照,对减少和增加的典型企业,请填写《2013年各设区市典型企业名录调整表》(附件3)。
(四)做好按时上报典型企业名录库工作。在调整和优化国家库行业名录后,请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于9月23日前,将确认的《2013年各设区市典型企业名录汇总表》(附件6)连同《2013年各设区市典型企业名录调整表》(附件3)以正式文件(同时上报电子稿)上报省厅各责任处室,由各责任处室审核后,报送到省厅商贸流通业统计办公室。
(五)做好建立和完善地方典型企业库工作。各设区市要从完善当地统计体系需要出发,在充分考虑各行业企业业态、规模结构及分布特点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地方典型企业库,为准确掌握和测算当地相关行业数据提供有力支撑。
二、开展零售业和会展业季报数据上报工作。商务部决定,从2013年10月份起,对零售、会展2个行业试行季报,季报报送时间为每季之后的15天之内。为圆满完成试行季报工作,请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和省厅有关处室认真组织,加强审核,及时督促零售、会展2个行业典型企业,于2013年10月15日和2014年1月15日前,分别上网填报2013年三、四季度典型企业统计报表。
三、2013-2014年企业、行业报表和分析报告的编报工作
(一)2013年企业季报和年报基层表的格式和说明。商务部2013年企业季报和2014年报送2013的企业年报基层表的格式和指标解释,商务部已挂网。请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和省厅有关处室以及省散装水泥办登录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网站,点击进入“商贸流通业统计信息平台”,打开《关于做好2013--2014年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3〕717号)和《关于做好2013-2014年仓储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后,自行下载打印并认真学习。
(二)填报2013年典型企业的统计报表。2014年报送2013年的商贸流通业统计数据工作将于2014年3月1日开始,3月底结束。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和省厅有关处室以及省散装水泥办务必精心组织,及时布置,指导典型企业按时、按质完成填报工作。
(三)编报2013年行业推算报表和行业分析报告。省厅有关处室和省散装水泥办等汇总编报单位要认真做好各行业报表数据汇总推算工作。按照商务部规定的汇总推算方法,推算各划类选典的行业数据,编制各个行业的汇总统计报表,并于2014年4月20日前完成27各行业报表以及分析报告的编报工作。有关报表汇总编报单位在将行业报表和行业发展报告上报商务部的同时,报送省厅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办公室。
(四)上报2013年商贸流通业统计汇总表和总报告。省厅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办公室将根据有关统计报表编报单位报送的行业汇总推算报表和行业发展报告,于4月30日前向商务部报送我省商贸流通业统计汇总表和商贸流通业发展报告。
四、做好2013-2014年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商贸流通业统计是一项长期开展的工作。要把统计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长期性任务持续抓紧抓好。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及早安排部署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按照商务部规定的时间节点,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各编报单位要在总结去年开展统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把提升统计工作质量作为2013-2014年统计工作的重中之重。要按照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手续齐备、报送及时的原则,做好统计报表编报工作。在企业数据上报阶段,要严格把关,加强数据审核,切实保证企业源头数据质量真实可靠;在行业报表汇总推算阶段,要掌握方法,切实做到科学合理推算行业报表;在行业分析报告编写阶段,要加强调研和总结,认真学习解剖商务部发布的2012年各个行业发展报告的写作方法,提高我省行业分析报告质量。
(三)加强统计数据应用与开发。各编报单位要充分利用有关统计数据和行业发展报告等统计成果,通过媒体宣传等方式,及时做好统计成果发布,广泛应用于行业管理实际,科学引导行业发展,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和政府决策,增进各方对商贸流通业的了解和认知,促进行业发展。
(四)抓好统计业务培训。为保证统计工作质量,省厅将适时组织开展统计业务培训。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和省散装水泥办要结合实际,加强指导,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面向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特别是广大典型企业的统计业务培训,为持续深入做好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五)密切与企业的工作联系。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把密切与企业联系作为统计工作的关键环节持续抓紧抓好。要在向典型企业授牌、签订协议基础上,根据企业关切和需求,进一步完善相关支持和服务举措。要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加强工作绩效考核,对基础扎实、工作主动、注重质量的先进企业通过适当方式予以表扬奖励,充分调动广大企业做好统计工作的积极性。
(六)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为了推动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的开展,要相应充实专业人员,加强队伍力量和支撑机构建设。要加强制度建设,认真落实统计工作责任制度、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业务和技术培训制度、工作考核制度、以及数据使用管理和发布等各项制度,切实做到事清责明、管理规范、绩效可考、责任可究。要在大力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的同时,进一步密切与当地统计、税务、工商、等部门的协作。进一步发挥协会、学会等组织的作用。通过内外努力,形成工作合力,健全长效机制,为完善商贸流通业统计体系营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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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2013年各设区市典型企业行业分布及数量表(网上直报)
2.2013年各设区市典型企业行业分布及数量表(有统计系统)
3.2013年各设区市典型企业名录调整表
4.2013年各设区市批发、零售行业需要调整的企业名录表
5.2013年各设区市仓储业需要调整的企业名录表
6.2013年各设区市典型企业名录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