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高技[2010]263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设北京等15个国家高技术服务产业基地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要求,推动全国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经研究,我委决定选择对高技术服务业发展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部分城市和地区,建设国家高技术服务产业基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在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大连市、深圳市、广东省广州市、浙江省杭州市、四川省成都市、江苏省苏州市、辽宁省沈阳市、湖南省长株潭地区和郴州市、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廊坊市等15个城市和地区建设国家高技术服务产业基地。
二、请各产业基地所在省(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稿技[2009]321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高技术服务业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0]1093号)要求,加强对产业基地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探索推进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的新机制和新模式,着力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实现高技术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请各产业基地申报单位按照专家评审意见和我委有关要求抓紧完善基地建设方案,并务实推进各项工作。
四、我委将适时组织专家对各产业基地进行考核,加强动态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