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参与实施海洋强国、“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开展海洋经济和港口经济一体化各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精神,经省政府批准,设立浙江省海洋港口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海港委”)。2016年6月12日省政府办公厅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港口发展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57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对明确了省海港委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及其他相关事项。《通知》规定,省海港委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设6个职能处室,事业编制40名。
《通知》指出,经省政府授权,省海港委履行省级经济管理权限,主管全省海洋经济和海洋港口发展工作。省海港委主要承担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海洋经济和海洋港口发展、口岸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有关海洋经济和海洋港口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和实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牵头编制和实施海洋港口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海洋港口发展规划、海洋港口布局规划、海洋港口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核海洋港口专项规划、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实施口岸开放发展规划;负责海洋经济发展的综合协调;负责海洋港口发展;统筹海洋港口岸线综合管理;组织协调全省口岸管理;负责推进海洋港口一体化发展;牵头推进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建设;负责海洋经济发展、海洋港口投资建设和运行、海洋港口岸线统筹和口岸管理的专项资金管理;管理省海港集团和宁波舟山港集团以及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等11项主要职责。原省政府办公厅的口岸管理职责、原省发展改革委的海洋发展职责和按权限审核备案海港重大建设项目的职责、原省交通运输厅的海港规划、海港岸线使用、海港项目投资管理职责、原由省交通运输厅承担的宁波-舟山港管委会职责、原省海洋与渔业局的海洋港口岸线统筹管理职责等5项职责划入省海港委。
《通知》已经省法制办合法性审查,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外,未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约束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