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商办建函〔2013〕295号
各市商务局,广德、宿松县商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及商务部有关文件精神,现将《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证书》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证书印制。《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由省商务厅统一印制,各市商务局及广德、宿松县商务局集中领取。
二、证书编码。为保持工作的延续性,《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的编码仍保持16位。具体原则是:
1。已批准设立的鉴定评估机构在变更或到期换证时,原编码保持不变。
2。对于新设立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将增加市(县)编码,由各市(县)按“35ABCDEF0000GHIJK”要求进行编码。其中:
AB表示市(县)别码,如合肥市为“01”;
CD为顺序号,如第1号为“01”;
E为组织形式代码,“1”代表有限责任制公司、“2”代表股份制公司,以工商部门认定为准;
F为内外资代码,“1”代表中资企业、“2”代表外资企业、“3”代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4”代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GHJK为年序号,如2013年批准设立的应为“2013”。
三、机构备案。各市(县)要将新批准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报省商务厅(市场建设处)备案,每季度将当地到期、变更换发证书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和新批准设立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名单报省商务厅(市场建设处)备案。
特此通知
安徽省商务厅
201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