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4年广西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19号)

发布日期:2014-04-08    浏览次数:2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4年广西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2月24日

  2014年广西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确保完成2014年全区住房保障各项目标任务,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的住房保障责任,紧紧围绕年度责任目标,努力解决用地、资金筹措、运营管理难题;加快推进以城市棚户区改造为重点的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认真抓好保障房公平分配、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退出机制、共有产权试点机制建立工作;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全面推进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逐步实现住房保障服务向常住人口全覆盖,使广大住房困难群体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目标任务

  (一)开工任务。2014年全区保障性住房新开工12万套(户),其中,新建廉租住房1.3648万套、公共租赁住房4.85万套、经济适用住房0.2532万套、限价商品住房0.3万套、城市棚户区改造3.36万套、工矿棚户区改造3600套、林区棚户区改造1420套、垦区棚户区改造(含华侨农林场棚户区改造)4000套,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9700户。

  (二)基本建成任务。2014年全区基本建成保障性住房10万套。

  (三)分配入住指标。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小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2014年全区完成保障性住房分配入住10万套。

  (四)绿色建筑指标。到2014年末,南宁市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建办〔2013〕185号)要求,全面推进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柳州、桂林市新设计的保障性住房至少有2个项目,其余城市新设计的保障性住房至少有1个项目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进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

  1.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一是加快推进开工建设。各市住房保障部门要尽快提前下达、分解任务,按照时间节点做好开工准备,并于2014年第一季度前落实项目,尽快办理各项前期手续,力争于9月底前完成开工12万套的目标任务。应将华侨农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纳入各市保障部门直接管理,统一上报进展情况,确保与其他各类保障房一样按时开工。二是重点抓好基本建成。各地要按照施工建设周期倒排工期,力争2011—2013年10万套结转项目于2014年基本建成。三是提高新增分配入住率。各地要尽快完善保障性住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提前做好申请人资格审查工作,尽快分配入住,让更多住房困难家庭早日享受改革红利。

  2.全面提升保障性住房建设品质。各地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DBJ/T45-001-2012),优化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提升居民居住品质。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加强工程招投标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评标、定标、虚假招标和分包、转包行为,杜绝不符合资质等级的企业承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把好设计与施工图审查关、建筑材料关、施工管理关、建设监理关和竣工验收关,防治质量通病,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全面落实建筑节能标准,积极推行绿色建筑标准。

  3.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完善住房保障供应结构。各地应按照统筹考虑、系统安排、量力而行的原则,建设多种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合理调整租赁型保障性住房与销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供应比例,建立满足不同类型居民的住房保障供应体系;以农民工住房为重点,多渠道加快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解决新就业群体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持续推进乡镇教育、卫生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使住房保障成为我区新型城镇化跨越发展的重要支撑。

  (二)加快推进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

  1.进一步完善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全国2013-2017年完成1000万套棚户区改造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完善2013-2017年全区棚户区改造规划。2014年,各地要在前一阶段初步调查的基础上,对棚户区改造规划进行调查核实,掌握棚户区项目涉及的地块、住户的数量、居民的安置愿望等,并根据统筹规划、量力而行的原则,合理安排各年度目标任务,统筹安排资金、土地等建设资源。

  2.拓宽融资渠道,突破资金瓶颈。自治区财政要继续加大对各类棚户区改造的支持力度,及时下达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强化资金筹措与监管,确保资金足额到位、规范使用,防止资金滞留、挪用。各市、县人民政府应积极落实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各项支持政策,降低民间资本准入门槛,拓宽融资渠道,加大信贷政策支持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增加棚户区改造信贷资金安排,向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各地要建立健全棚户区改造贷款还款保障机制,积极吸引信贷资金支持项目建设。

  3.进一步完善安置补偿措施。一是要合理安置补偿。棚户区的被拆迁户选择产权置换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置换的房屋,并按相关政策、规定享受一定的面积优惠。选择货币补偿的,严格按照市场评估价计算补偿金额。原地改建的,在临时安置期间可按各市、县相关规定享受临时安置补助费。二是明确产权界定方式。对于选择实物安置的棚户区被征收户,符合办理产权条件的,按国家、自治区和各市、县相关征收补偿政策予以办理安置住房房屋产权。

  (三)维护公平正义,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运营管理。

  1.完善法律法规,规范住房保障分配运营管理机制。各地要认真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暂行办法》、《广西住房保障建设项目监管规程》和《广西住房保障资源配置监管规程》要求,严格依法依规公开住房保障准入资格审查信息,优化审查程序,缩短审查时限,提高分配入住率。各市、县应结合当地实际,于2014年7月底前制定和完善本市、县的实施细则,严格规范住房保障分配运营管理程序,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住房保障管理机制,确保住房保障工作有规可循、有法可依。

  2.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信息化建设。各地要进一步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库子系统的信息录入工作,全面核准本级住房保障建设项目,完善项目基本信息、建设进度数据,将列入年度目标任务的2011-2013年的建设项目全部纳入信息系统,实行全方位、全覆盖监管;2014年9月底前要全面实现自治区、市、县住房保障信息系统联网,利用信息化管理方式,健全保障性住房动态管理机制和退出机制,使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退出;各市、县的在建项目现场进度数据应于每月25日按时更新、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2014年,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对项目库系统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并定期通报。

  3.进一步加强绩效考评和跟踪审计监督力度,以监督促公平。一是继续将保障性住房纳入自治区绩效考评工作的重要内容,并把分配管理作为重要的评分指标进行考评。自治区绩效办年终将采取实地核验的方式进行考评,实行考评结果与资金补助相挂钩机制。二是各级政府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单位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进点跟踪审计工作,以审计监督为契机,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强化管理,以监督促进保障性住房的公平分配。

  (四)创新工作机制。

  1.稳步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制度。各地要坚持以试点先行、整体推进为原则,积极推行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租补分离、差别补贴”的住房保障模式。整合公共租赁住房政府资金渠道,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定价机制,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制度,优先解决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问题。鼓励条件成熟的地区探索先行,进行试点,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关实施意见和细则,并在运行中进一步完善。

  2.有序展开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制度探索工作。在财政负担较重,低收入群众有强烈愿望的市、县,探索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出售部分产权试点,待逐步总结经验,形成有关规定后,逐步在全区推广。

  3.积极探索高效灵活的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模式。各地在保障性住房小区的管理上要敢于开拓思维、积极创新,探索“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模式,完善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服务制度。针对不同类型的保障性住房小区,采取相应的物业管理模式。销售型的保障性住房小区通过市场运作引入专业物业服务;租赁型的保障性住房小区以政府为主导引入物业管理。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财政补贴投入机制,强化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机构建设。

  (五)加强住房保障体制建设。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加强责任意识,进一步抓好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和后期管理问题。各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发挥作用,认真履职,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进一步完善基层住房保障机构,要针对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后的工作需要,按照行政管理、事务受理和市场化服务办理三项职能,整合现有房产、房改资源,建立健全市、县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具体的服务及实施机构,充实人员,落实经费,理顺体制机制,扎实有序推进住房保障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按照国务院关于“省级政府负总责、市县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要求,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为保障性安居工程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要结合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需要,进一步健全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充实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金融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对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切实做好项目建设计划制定、资金筹措监管、土地审批供应、建设分配管理、信贷税费优惠政策落实等各项工作。

  (二)加强督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台账,强化目标责任管理。自治区有关部门要从土地供应、前期手续办理、建设资金落实、工程进度、配套设施建设、竣工分配、运行管理等方面制定分阶段目标,细化到月,责任到人,作为项目推进和督查的依据。自治区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分工,分别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督查检查工作方案,确定工作重点,采取定期督查和暗访等方式,对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监督,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问题。

  (三)强化监管。要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全过程监管。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全程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监督和跟踪审计,严肃查处违规改变保障性安居工程土地用途、骗购骗租、变相福利分房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监督作用,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监管工作,切实做到依法合规、公开透明。

  (四)严格考核。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分别于2014年5月和10月对各地2014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对未按规定时间节点完成工作进度、工程质量安全存在重大隐患、住房分配和使用管理不规范且社会反映强烈的市、县(区)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根据年终考核情况,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成效突出的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表彰,对执行住房保障政策不力、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地方进行问责。

  附件:2014年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基本要求

  附件

  2014年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基本要求

工程项目进度基本要求

工作计划

阶段

时间

     

阶段目标

项目前期

工作

 

一季度

 

1.项目立项审批,完成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批复;

2.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完成项目的规划选址。

一季度:目标任务落实到项目;各设区市完成与所辖县(市)目标责任书签订;完成中央和自治区补助项目立项、初设等前期手续;

各项目用地落实到地块;

完成用地规划选址、落实用地。

二季度

1.总平图审批;

2.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土地供应手续,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4.施工图设计;

5.施工图审查备案;

6.项目建设资金按规定拨付到位

7.施工招投标;

8.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

9.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季度:完成各类项目总平面图审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前期手续,完成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备案。

60%项目完成施工招投标、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施工许可证;

75%项目完成报建、土地征收和供应等开工手续;项目基本实现进场动工。

 

 

项目

施工

 

 

三季度

查漏补缺,进一步完善前期相关手续,加紧进行基础施工,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的破土、开槽、打永久桩的开工标准形成开工建设量。

三季度:年度任务100%开工;基本建成目标完成80%

四季度

1.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建设资金落实到位;

2.确保工程建设进度。

四季度:自治区组织对项目建设情况督查和审计;

各市基本建成目标完成100%;各市完成下一年度建设计划编报和项目组织;

自治区全面总结、核验全区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各市启动下一年度项目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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