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等7个规章的决定

发布日期:2000-09-16    浏览次数:9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10号

     题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海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47次、第153次、第1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省政府决定废止下列7个规章:
    (一)海南省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1月2日省政府发布)
    (二)海南省医疗机构管理规定(1991年10月25日省政府发布)
    (三)海南省关于临时因公赴港出国和邀请国外人员来琼审批权限暂行规定(1988年8月15日省政府发布)
    (四)海南省有线电视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6月13日省政府发布)
    (五)海南省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1989年9月30日省政府发布)
    (六)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7月26日省政府发布)
    (七)海南省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1993年4月6日省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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