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进一步完善我省股权投资市场体系,扩大社会融资规模,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1.指导思想。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调控、依法监管”的原则,着力构建多层次股权投资市场体系,着力完善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政策支撑体系,着力优化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环境,推动我省股权投资市场持续健康较快发展。
2.总体目标。通过政策扶持和财政资金引导,不断拓展股权投资资本来源,逐步构建以财政资金为引导、社会资本为主体、外商资本为补充的多元化资本格局,逐步形成机制健全、监管有效、竞争有序、健康发展的股权投资市场体系。到2015年末,全省备案股权投资类企业突破100家,每个设区市至少3家;备案股权投资类企业注册资本总规模超过500亿元,累计投资总额达到300亿元;在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形成若干个股权投资类企业集聚区。
二、分类推进股权类投资企业发展
3.鼓励发展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申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相关要求的创业投资企业,可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接受备案管理且年检合格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享受国家和省有关创业投资的扶持政策。
4.规范发展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依法依规设立。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股权,投资过程中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投资方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投资项目必须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规管理程序;资金运用应当依据股权投资企业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合理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
5.积极引进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为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受托管理机构为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的,应当由在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托管机构托管该创业投资企业的资产。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国家和省有关创业投资企业的政策扶持。
6.提升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专业水平。申请设立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股权投资类企业受托管理机构可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附带备案。鼓励和支持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不得利用股权投资类企业财产为股权投资类企业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对不同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应当设置不同的账户,实行分账管理。
三、积极拓展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空间
7.充分发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杠杆作用。积极争取“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国家创业投资资金支持,促进省内创业投资企业加快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政府和产业集中区、各类开发园区规范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以阶段参股、跟进投资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加强对创业投资企业引导的同时,可以引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发展。
8.着力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大型企业、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在我省依法投资或发起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及管理企业。鼓励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融资。
9.加快培育优质投资项目。重点围绕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领域,依托皖江示范区、合芜蚌试验区和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等战略平台,大力实施初创企业、小微企业扶持工程和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培育发展一批创业企业。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为股权投资提供充足的项目源。
10.多方搭建对接平台。省、市有关项目资本对接活动设立股权投资项目专栏,重大招商引资活动、银企对接活动邀请股权投资类企业参加。创建省股权投资项目对接会,定期向已注册并备案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推荐投资项目。开发股权投资资本与项目网上对接平台。经备案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申请使用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信息。
11.促进股权投资有序退出。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管理层回购等多种途径,实现投资退出。支持股权投资类企业通过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进行股权交易。鼓励金融机构、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类企业或其他投资公司,依法参与对创业企业的购并活动。
12.促进聚集发展。依托建设合肥全国金融综合服务基地、区域性金融中心和芜湖皖江金融中心目标,支持合肥、芜湖、蚌埠等市吸引和聚集股权投资类企业及管理企业、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孵化器入驻发展,在全省率先建设股权投资产业聚集区。
四、强化政策保障
13.落实国家扶持政策。投资运作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的创业投资企业,享受《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等有关政策。
14.完善省级奖励扶持政策。对按规定进行备案,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投资方向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产业政策,对我省中小微企业的投资额度不低于其投资总规模60%且不低于其实际到位资本60%的股权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2年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省级分成部分给予等额奖励,后3年给予减半奖励。
15.支持各市、县制定扶持政策。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特点和首位产业,在不违背现行财税政策、不造成恶性竞争的前提下,制定股权投资类企业及管理企业的相关扶持政策。
五、优化发展环境
16.加强行业管理。依法打击以股权投资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业绩激励机制、风险控制机制和信息披露机制,规范资本募集、管理运营、投资运作和信息披露。鼓励发展股权投资行业协会,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自律管理。
17.健全中介服务体系。鼓励依法设立有利于促进全省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的产权交易、投资策划、信用担保、信用评级、法律公证等各类综合性服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应依照法律和行业规范开展经营活动。支持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全省股权投资活动,提供技术信息、市场预测、项目评估等专业化服务,不断健全股权投资所需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18.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大股权投资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力度。对熟悉资本运作、拥有行业背景、精通现代管理的专业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我省关于人才引进、人才奖励、配偶就业、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有关政策。积极推动股权投资从业人员与国内外知名院校和机构的合作交流。
19.形成扶持合力。省发展改革委为推动全省创业和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牵头单位,负责制定促进股权投资市场健康快速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创业和股权投资企业及管理企业备案管理,配合相关部门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政策。科技部门负责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直接参股基金的筛选、监督、考核以及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创业项目的认定和推荐等相关事宜。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相关财政扶持政策和股权投资类企业有关财政扶持政策受理认定和兑付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各司其职。
20.本意见相关税收政策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