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其资格有效期内应每年5月底前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报送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表。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截至今年8月3日,我省尚有311家高新技术企业未报送年度发展情况表。请各相关市科技部门主动服务,帮助企业做好报送工作,未报送年报的企业务必于8月12日下午18:00前报送,逾期网络将关闭。
特此公告。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 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