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4-10    浏览次数:2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农业局(农委):

  为加强农药监督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省厅确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范围和任务

  结合农业生产和农药使用情况,重点抽查用于蔬菜、果树、小麦、玉米、棉花等重要农作物的农药产品(包括蔬菜大棚用烟剂,小麦、玉米种衣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及卫生杀虫剂,主要是抽查农药产品质量和农药标签是否符合要求。

  二、抽查对象

  山东省境内的农药生产企业和农药经营单位。农药生产企业抽样340个,农药经营单位抽样1030个。

  市场抽查以县级农药批发商为重点,乡镇农药经销网点的抽样比例不得少于总抽样量30%,重点抽查涉嫌存在问题的产品。两次全省性交叉检查,主要调查农药市场状况。

企业抽查以近年来在部省组织的监督抽查中问题突出的农药生产企业为主。

  三、抽查品种

  抽查的农药为2012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产品。重点抽查含有以下农药有效成分的产品:

  (一)杀虫剂:乙酰甲胺磷、阿维菌素、毒死蜱、敌敌畏、丙溴磷、辛硫磷、丁硫克百威、甲氨基阿维菌素、杀虫单、三唑磷、吡虫啉、噻嗪酮、啶虫脒、氧乐果、高效氯氟氰菊酯、甲基异柳磷、克百威、虫酰肼、氟铃脲、高效氯氰菊酯、氯氰菊酯、哒螨灵、噻螨酮、杀扑磷、氰戊菊酯、炔螨特、甲氰菊酯、双甲脒、联苯菊酯、三氯杀螨醇、水胺硫磷。

  (二)杀菌剂:多菌灵、福美双、稻瘟灵、三环唑、三唑酮、烯唑醇、甲基硫菌灵、腈菌唑、百菌清、戊唑醇、代森锰锌、霜霉威、苯醚甲环唑、异菌脲、烯酰吗啉等。

  (三)除草剂:二氯喹啉酸、苯磺隆、莠去津、2,4-滴丁酯、百草枯、烟嘧磺隆、乙草胺、氯氟吡氧乙酸、草甘膦等。

  (四)植物生长调节剂:矮壮素、乙烯利、赤霉素、复硝酚钠、氯吡脲、丁酰肼、甲哌鎓、萘乙酸、烯效唑、多效唑。

  (五)卫生杀虫剂:蚊香、蝇香、气雾剂。

  四、抽样

  (一)抽查时间。根据我省农业生产和农药应用实际,结合我省2013年“农药监管与法制建设年”重点活动安排,在用药高峰前开展监督抽查,具体安排详见附表1。

  (二)抽样要求。抽样工作由省农药检定所组织实施,由市(县、区)农药检定所(农药监督管理站)和有关农药监管机构(农业执法队)分工负责完成,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样前应向被抽查企业(经营者)出示有关抽检的文件和抽检人员有效证件,说明有关情况。在企业仓库抽取的,必须是附有合格证的成品;在市场抽取的,应当查验其进货凭证记录、库存数量和进货来源。抽样人员要认真填写抽样单,内容必须与所抽产品标签内容一致。填好的抽样单应当由被抽查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抽样单上盖公章的,应在抽样单上注明。

  五、样品确认和检测

  (一)样品确认

  对从市场上抽取的样品,由省农药检定所向标签上标称的生产企业发出《农药监督抽查产品确认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进行书面确认。对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标称企业确认为其产品。标称企业确认不属于其生产的,应当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二)样品检测

  样品检测由省农药检定所承担。

  检测项目除按相关产品标准检测有效成分含量外,为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还应当检测是否含有其他农药成分,特别是要检测是否添加甲胺磷等14种禁限用高毒农药成分。检测方法采用相应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农药登记核准产品化学资料(或企业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

  六、判定原则

  (一)质量判定原则。依照《农药管理条例》和相应产品标准控制项目指标要求进行判定。有效成分含量、与人畜、农产品质量或环境安全密切相关的控制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未检出其他农药成分的,判定为合格;凡是添加其他农药成分的,或有效成分含量、与人畜、农产品质量或环境安全密切相关的控制项目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均判定为不合格。

  (二)标签判定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标签不合格:

  1.假冒、伪造农药登记证号,或者未标注农药登记证号,或者产品生产时登记证号不在有效状态的;

  2.擅自扩大登记作物或防治对象的(包括擅自推荐的);

  3.未标明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的;

  4.未标明毒性标识或毒性标识与农药登记不符的;

  5.未标注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的;

  6.商标、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等内容的标注不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规定的;

  7.其他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七、结果确认和处理

  (一)结果确认

  对农药质量或标签不合格的产品,由省农药检定所用特快专递向标签上标称的农药生产企业和被抽查单位发出《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确认通知书》(格式见附件3、4),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确认。对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认可抽查结果。标签标称生产企业或被抽查单位对监督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监督抽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省农药检定所提出复检申请,说明复检理由,同时抄送市级农药监管机构。省农药检定所认为复检理由充分、确有必要的,及时安排复检。复检采用封存备用样品进行,由原检测机构承担,特殊情况下由省农药检定所委托其他检测机构承担。

  (二)结果处理

  在完成监督抽查结果确认手续后,对监督抽查质量或标签不合格产品以及假冒产品,省农业厅组织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立案查处,或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对由其他省(区、市)生产的产品,在对经营者依法查处的同时,通知相应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同调查或查处涉嫌违法生产者(通知格式见附件5)。对添加高毒农药或有效成分为零等生产假劣农药情节严重的,我厅将下文禁止在全省农药市场经营登记备案,并报请农业部吊销其产品登记证。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并接受农业部门组织的整改复查。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安排得力人员承担监督抽查工作。要根据省厅的总体部署,结合本地实际,针对重点用药作物和重要农药品种开展监督抽查。

  (二)检打联动、务求实效。要按照查找问题、检打结合、横纵互动的原则开展监督抽查工作,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假劣农药或群众举报的制假售假线索,要一查到底。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农药管理工作的指导,提高农药管理水平。市际间要互相配合,建立互联互通的工作机制,实现全省监督抽查工作互联互动、全省一盘棋的局面。

  (三)快速高效、及时上报。农药监督抽查情况通报下发后,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查处,并报送结果处理情况,包括查处情况总结及查处情况汇总表(格式见附件6)、不合格企业整改复查情况、至少2个典型案例的查处材料等。

  联系人:山东省农药检定所于志波

  电话:0531-81608131传真:0531-81608127

  电子邮件:sdjcd@126.com

 

鲁农药字〔2013〕6号附件下载

附件1:

  山东省2013年农药监督抽查计划表

单位

省市交叉

抽查数量

市专项抽查数量

抽样方式、时间

省所

  60

济南

20

50(烟剂10)

1、4月省所组织第一次交叉检查(含部分生产企业抽查检)。
2、5月省所对近年问题突出的部分生产企业进行第一次监督抽查。
3、5-8月各市组织农药市场抽检,以市为主开展卫生杀虫剂专项监督抽查。

4、6月省所组织第二次交叉检查(含部分生产企业抽查)。
5、7月省所对近年问题突出的部分生产企业进行第二次监督抽查。

6、9-10月以市为主开展种衣剂专项监督抽查。
7、11-12月以市为主开展烟剂专项监督抽查。

8、农药市场机动抽样数量60个,由省所独立或者会同各市实施。

9、生产企业监督抽查数量为340个(含卫生杀虫剂40个),由省所独立或者会同各市实施;卫生杀虫剂、种衣剂和烟剂专项监督抽查由各有关市、县实施。

青岛

20

50(烟剂10)

淄博

10

40

枣庄

10

30(种衣剂5-10)

东营

10

50(种衣剂5-10)

烟台

20

50(种衣剂5-10)

潍坊

20

50(烟剂10)

济宁

20

40(卫生杀虫剂10)

泰安

20

50(烟剂10)

威海

10

40

日照

10

20

莱芜

10

20

临沂

20

40(卫生杀虫剂10)

德州

20

50(烟剂10)

聊城

20

20(卫生杀虫剂20)

滨州

20

40(烟剂10)

菏泽

20

50(烟剂10)

合计

280

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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