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牧厅关于转发《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2-16    浏览次数:3

各市(州)农牧(农业、农林)局(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局,林业局,国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银监分局,供销合作社:

  农业部等九部门近期下发了《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和提高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作出了全面部署,现予转发并结合贯彻《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意见》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服务指导。加强省、市、县、乡四级辅导员队伍建设,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帮助指导合作社建立章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成员账户、“三会”管理制度等各项制度。加强对合作社带头人、财务人员和普通社员的培训,提高合作社经营管理水平和自我发展能力。加强合作社产销对接服务,引导组织合作社开展农超对接、农社对接及网络直销等,促进产品销售。积极引导合作社注册商标、开展农产品质量认证,促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提高合作社的市场竞争能力。

  二、加强规范管理。一是依法规范登记。合作社按照实有成员和资产做好注册登记,根据合作社发展情况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合作社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定期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二是依法规范运行。尊重合作社成员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作用,坚持“一人一票”的民主决策办法。“三会”切实履行好各自的决策、执行和监督职责,有效运转、密切配合。三是依法规范管理。要明确各种领办主体与合作社自身之间的产权关系;要加强对财政补助形成资产的管理和管护,促进产权关系明晰、资产依法量化;依法公平合理地进行盈余分配;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成员账户,并定期公开财务社务。

  三、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形成推进合作社发展的合力,研究解决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市(州)要于年底前建立农业部门牵头的联席会议制度,并制定示范社评定办法;县(市、区)于2015年6月底前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并制定示范社评定办法。各地要进一步加大示范社创建工作力度,争取明年底前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示范社名录。通过示范社创建带动合作社规范运行。各级税务、金融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在贷款、保险方面给予合作社支持,提高合作社发展水平。

  附件下载:

  甘肃省农牧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水利厅 甘肃省林业厅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  甘肃省供销合作社

  201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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