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发布日期:2000-09-16    浏览次数:4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10号

题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海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47次、第153次、第1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省政府决定将《海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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