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质监局关于开展水泥检验能力验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4-27    浏览次数:1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实验室:

  为加强对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实验室的监督管理,提高检测技术水平,保证检测数据准确可靠,按照2013年实验室能力验证计划安排,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决定开展水泥检验能力验证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单位和项目

  本次能力验证的实施单位是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省质检院”),由其负责样品的制备、发放,并负责检测结果的分析汇总。本次能力验证项目为密度、比表面积、细度、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水泥胶砂流动度、水泥胶砂强度。

  二、参加单位

  凡是具备水泥产品中密度、比表面积、细度、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包括初凝时间、终凝时间)、水泥胶砂流动度、水泥胶砂强度(包括3天抗折强度、3天抗压强度、28天抗折强度、28天抗压强度)相关检测能力之一者,且已通过省质监局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实验室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参加,其他实验室根据实际情况自愿参加。

  三、时间安排

  1、参加此次能力验证的实验室请于2013年5月10日前将《2013年水泥检验能力验证报名表》(附件2)传真至省质检院建材产品检测部,在报名表中明确领样形式,同时将原件寄回。

  2、需要现场领取样品的实验室务必于5月30日至31日到省质检院建材产品检测部(地址:泰安市迎春路35号)领取;接收样品后,请立即检查样品状态,并填写《2013年水泥检验能力验证收到样品确认函》(附件3),单位盖章后将确认函传真至省质检院,确认函原件随结果报告单邮寄。各单位须及时将样品带回实验室,途中注意保护样品。

  3、各实验室须于6月7日前将结果报告单(除28天强度)传真到省质检院,7月8日前将结果报告单原件及相应原始记录复印件以特快专递的方式报送至省质检院,并注明“水泥能力验证”字样,报送时间以寄出局邮戳日期为准。

  4、省质检院需于7月31日前完成检测结果的统计和汇总分析,编写能力验证结果报告,并报省质监局认证处。

  四、工作要求

  为保证检测要求统一和检测结果的可比性,各参加单位必须严格按照《2013年水泥检验能力验证须知》(附件1)和《2013年水泥检验能力验证作业指导书》(附件4)的要求进行检测,并认真填写《2013年水泥检验能力验证结果报告单》(附件5),检测结果报告单的信息必须齐全,务必按时上报。对上报结果不符合要求或逾期不报的单位,其能力验证的结果均视为不合格。

  五、其他事项

  参加能力验证的检测机构需交纳必要的样品制备费用。

  能力验证实施单位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建材产品检测部)

  地    址:山东省泰安市迎春路35号

  联 系 人:苏庆东、张瑞国

  电    话:0538-8223319、8222026

  传    真:0538-8226159

  邮    编:271000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nth="4" year="2013">201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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