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有线电视网管理规定》的决定

发布日期:2000-09-16    浏览次数:12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10号

    题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海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47次、第153次、第1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十一、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公用电话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海南省公用电话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省邮电管理部门是本省公用电话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市、县、自治县邮电通信部门在主管部门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辖区的公用电话管理工作,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二)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由邮电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1)擅自开办公用电话的,责令其停止营业,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的罚款;
    (2)擅自搬移、污损或者毁损公用电话设施的,责令其恢复原状;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造成经济损失价值两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3)应该传呼而拒绝传呼或者拒绝用户使用、辱骂刁难用户的,视情节处以警告或者处以300至500元的罚款;经处罚仍不改正的,邮电通信部门应解除与其签订的承办公用电话的协议;
    (4)拒绝邮电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者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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