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的决定

发布日期:2000-09-16    浏览次数:12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10号

     题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海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47次、第153次、第1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省政府决定将《海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冒领养老金的,应当如数追回,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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