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宝鸡、渭南、汉中、安康、商洛市环境保护局:
今年9月份,省政府法制办组织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等10个行政执法部门,对秦岭以开山采石为主要内容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了专项联合检查,抽查了12个县53个企业,其中7县(市)16家采石企业中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见附件)。
11月11日,张道宏副省长对省政府法制办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呈报的《关于对秦岭开山采石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检查情况的报告》(陕府法〔2013〕308号)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对秦岭开山采石破坏环境问题要继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为落实省政府领导批示要求,请各市环保局按照《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及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迅速对秦岭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存在的重点问题和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和整治。有关要求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把整治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各市要切实加强领导,按照职能分工把环境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确定一名领导同志专门负责,督促企业制定整治工作方案,采取坚决有效措施,形成齐抓共管、全力落实的局面,确保全面完成整治工作任务。
二、加大查处力度,集中整治环境违法行为。各市对未办理环评手续、未经环评验收的采石企业,一律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并督促有关县市开展矿山开发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规划环评工作未完成前不得审批任何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未按期完成整改或治理仍未达标的,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和拆除。
三、对将废石废渣沿沟沿河乱堆乱放的, 随意毁坏植被,造成生态破坏和水土流失的企业, 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责令其采取措施清理弃渣和恢复植被。
四、在查处中,对拒不执行处理决定和整改要求,以及屡查屡犯、顶风违法违规的,必须对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严肃处理。对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乱批项目,纵容袒护违法企业的行为,要依法依纪从严查处。同时各市要将企业整改方案及整改情况在当地主流媒体予以公布,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请将整改落实情况于2014年1月20日前上报省环保厅。
联系人:省环境保护执法局 封东琪
电话、传真:029—85429266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