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驻鄂和省属有关单位: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4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4〕23号)和《湖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5〕6号)的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中央驻鄂和省属单位2015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中央驻鄂和省属单位2015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计划主要用于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是烈士子女的士兵。
二、省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计划属于政策性、指令性计划。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于本通知下达15日内将具体计划分解到所属单位的情况报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便相关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与各用人单位衔接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相关工作,开出工作介绍信。对未按时反馈意见的单位,由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直接对市州下达分解任务计划。
三、各承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务的单位要强化政治意识、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落实省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对不按规定安置退役士兵、不按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不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不依法落实退役士兵工资和福利待遇,特别是拒绝接收政府下达的安置工作任务计划、歧视退役士兵和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各级政府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处罚,切实维护安置法规政策的权威性和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保证全省2015年度退役士兵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履行接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上岗的责任和义务。中央驻鄂和省属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置政策,带头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各级政府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严格按政策规定落实安置对象,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深入宣传安置法规政策,妥善解决安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安排工作对象及时就业上岗。中央驻鄂单位完成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务的进展情况,将按全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定期上报。
201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