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及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认定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科〔2009〕10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14年度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研究开发项目鉴定范围
根据《实施意见》要求,以下两类研究开发项目需报送省科技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国税和地税管理部门进行鉴定:
(一)集团公司跨省辖市集中研究开发费用的项目;
(二)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抵扣额在1000万(含1000万,指单个项目)以上的项目。
二、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内容
(一)项目是否属于科技部发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等部门发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范围;
(二)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是否属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内容;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事项。
三、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程序
(一)企业对研究开发项目是否符合《实施意见》规定的税前扣除政策做出初步判断,如认为符合政策且须省级有关部门进行鉴定的,按《实施意见》和本通知要求,将鉴定材料报送所在省辖市科技管理部门审核;
(二)各省辖市科技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签署意见,汇总后报送省科技厅;
(三)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组织专家对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以文件形式及时发布。
四、报送资料
(一)根据《实施意见》要求,企业对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应报送以下材料:
1.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书(编写提纲见附件1)或提供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技计划立项书文件;
2.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表(见附件2);
3.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汇总表(见附件3);
4.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见附件4)。
5.研究开发项目有关证明材料。
(二)纸质材料一式6份,并同时报送电子版。
(三)请于2015年1月30日前,将材料送到科技信息大厦2311房间(郑州市花园路与红专路交叉口向北100米)。
五、有关要求
(一)项目鉴定只是对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是否属于规定领域和规定的研发活动范围出具技术鉴定意见。主管税务机关仍应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财税〔2013〕70号、豫国税发〔2009〕141号、豫科〔2009〕101号等文件规定内容及程序要求,及时受理企业申报资料,认真做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确认备案工作。
(二)各省辖市科技、财政、国税、地税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强化服务意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准确到位,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联 系 人:杜学勇 朱乐宁
联系电话:0371-65956116 65907334
附件:1.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书编写提纲
2.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表
3.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汇总表
4.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