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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3-12-04    浏览次数: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事业快速发展,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按照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关中统筹科技资源改革率先构建创新型区域的决定》(陕发〔2011〕7号)精神,陕西省科技厅设立陕西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 是支持我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共用,提高设备使用效率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我省经济、科技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对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拥有者进行奖励,主要用于仪器设备的维护、升级、改造以及相关人员的培训;对仪器设备的使用者给予补助,主要用于租用仪器设备所产生费用的补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是指陕西省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拥有的单台原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在陕西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登记备案,面向社会开展共享、共用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额度

  第六条  省科技厅对省内提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的单位,依据其共享服务绩效,按照其服务收入最高30%给予奖励。同一服务单位每年获得专项资金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  对省内使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委托单位,按其年实际支出最高20%给予补贴,同一委托单位每年获得专项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重点支持承担中、省、市各级科研项目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由省科技厅负责管理,并设立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由陕西省科技资源统筹中心协助实施。

  第九条  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制度建设;

  (2)制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决算;

  (3)负责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等工作;

  (4)开展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的绩效考核工作;

  (5)与专项资金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申请、审核和拨付程序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需填报《陕西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专项资金申请书》及其他要求的相关材料,并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组织技术和财务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确定支持对象。同一单位内部,相互提供服务不予补贴。

  第十二条  对通过审核的单位,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在省科技信息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编制年度支持计划并报厅务会批准,通过后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申请所需材料:

  (一)陕西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专项资金申请书;

  (二)服务单位开具的合法票据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陕西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提供的服务备案记录;

  (五)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定期检查,并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对已拨付的专项资金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将收回全部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申请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细则,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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