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纪委通报9起落实“两个责任”不力典型案件

发布日期:2015-08-07    浏览次数:1
    今年以来,荆州全市各级党组织按照市委、市纪委的要求,紧紧扭住“两个责任”不放,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两个责任”在荆州市得到较好贯彻落实。但是,“两个责任”层层传导压力不够、落实力度不大的问题在一些地方和单位依然存在。现将9起落实“两个责任”不力典型案件查处情况通报如下:

  1、江陵县民政局原党委副书记、局长,县老龄办主任、县扶贫办主任陈木华,江陵县民政局原党委书记汪传华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分别被免职。

  2、荆州区交通运输局原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区公路管理局党委副书记、局长彭刚武落实主体责任不力被免职。

  3、公安县地税局原党组书记、局长万远祥落实主体责任不力被免职,公安县地税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副局长郭绍平落实监督责任不力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4、荆州市四湖工程管理局高潭口管理处党委书记、处长刘松青(副县级)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监利县公路管理局党总支副书记、局长邓建军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6、松滋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四新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荆州区科技局党组书记、局长徐芳,党组成员、副局长姜云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8、沙市区招商局党组书记、局长严博政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9、江陵县沙岗镇财政所原党支部书记、所长胡先锋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这是党中央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出的重要部署。对上述9起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问题的严肃处理,体现了我市各级党委、纪委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坚强态度和坚定决心,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领导干部要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唐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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