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今后5年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为便于大家更好地理解《意见》有关内容和精神,现就《意见》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是电动汽车普及的基础和保障,是新型的公共基础设施。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解决电动汽车充电难题,培育良好的新能源汽车应用环境;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实现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目标;有利于促进交通能源清洁化,推进能源消费革命和能源结构调整。
2015年9月23日和2016年2月24日,国务院分别两次召开常务会议,专门就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行部署,并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政策。2015年9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提出了全面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重大任务。
二、出台目的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已列入2016年省政府十方面实事。出台《意见》的主要目的:一是更好贯彻国办发〔2015〕73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浙江实际,提出有针对性的具体政策和措施;二是更好动员全省上下推进充电设施建设,明确省级部门责任分工,确立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构建起紧密配合、协调有序的协同推进机制;三是更好调动全社会投资充电设施建设积极性,切实起到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领域的作用。
三、政策措施
(一)指导思想。《意见》确立了“桩站先行、适度超前”的总要求和“努力构建满足需求、布局合理、功能完善、智能高效、使用便捷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总目标,提出了“分类有序推进”的基本思路,并立足政府自身职责,明确了“加强统筹规划、完善政策措施、创新发展模式、推动技术进步”四个方面的核心任务。
(二)发展目标。《意见》提出,到2020年,新建集中式充换电站800座以上、分散式充电桩21万个以上,具备满足23万辆以上电动汽车充电需求的能力,力争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目标。其中,建设公共服务领域专用充换电站400座以上;发展用户自用充电桩19.8万个以上;建成各类公用充换电站240座以上、高速公路城际快充站160座以上、公用充电桩1.2万个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是要加大建设力度,构建完整规划体系,分类推进专用、自用、公用、城际充电设施发展。
在专用充电设施领域,全面推进电动公交专用充换电站建设,加快环卫、机场、物流、租赁、警务等领域专用充换电站建设,稳步推进电动出租车专用充换电设施建设。
在自用充电设施领域,重点推进新建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稳步推进既有居住区充电设施改造,同步加快单位内部停车位充电设施建设和改造,鼓励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率先推进内部停车位充电设施建设。
在公用充电设施领域,重点推进商场、超市、宾馆、医院、商务楼宇、文体场馆、旅游集散中心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停车换乘(P R)、旅游景区(点)等各类社会公共停车场公用充电站建设,合理利用路边临时停车位配建公用充电桩,适度建设独立占地充换电站,鼓励具备条件的城市周边电厂、加油加气站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用充电设施,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
在城际充电设施领域,加快既有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改造,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同步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
二是要完善服务体系,完善标准规范,推进互联互通,强化建设运营管理,加强配网接入服务。
完善标准规范体系重在严格执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逐步建立以国家、行业标准为主,地方标准为辅,相互衔接、协调配套,符合我省实际的充电设施领域标准和道路交通标识体系。
建立互联互通机制重在产品的互联互通和信息的互联互通。严格充电设施产品的准入管理,开展充电设施互操作性的检测与认证。建设公益性的充电基础设施信息智能服务平台,整合信息资源,并向外提供相关信息服务。为推进互联互通,将组建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
强化建设运营管理重在规范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主体和过程。明确各类充电设施设置场所配建比例要求,并将充电设施建设要求列入新建居住区、大型公共建筑规划条件和国有土地供地条件。鼓励专业化的充电服务商发展。制定各类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合同示范文本。加强消防、供用电、施工等环节监管。
加强配网接入服务重在为充电设施发展提供有力的电网保障。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的建设与改造项目将纳入配电网建设改造规划和年度配电网计划。电网企业要加大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改造投入,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
三是要强化支撑保障,简化投资建设审批,加大用地支持力度,完善财政价格政策,拓宽多元融资渠道,支持关键技术研发。
进一步简化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审批,免除大部分审批环节。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和供地计划;对采取配建方式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使用条件;在已有各类停车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允许通过依法设立他项权利进行建设。出台我省“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发展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综合奖励政策,鼓励实施以充电量为基准的补贴政策,中央财政给予我省的充电设施奖励资金,专款用于支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等相关领域。完善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落实国家充换电基础设施用电扶持政策,及早出台充换电服务费标准。推进充电设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保险品种,鼓励充电设施制造商和充电服务商开展直接融资,鼓励融资租赁企业拓展充电设施租赁业务。依托示范项目,积极支持充电设施关键技术研发。
(四)保障举措。
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省级有关部门紧密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
二是要强化主体责任。要求各市、县(市、区)政府切实承担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
三是要实施示范工程,建立“示范小区与单位”“示范城市与区县”“城际快充示范区域”三级示范工程体系,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四是要营造舆论环境。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布局、建设动态等的宣传,曝光阻碍充电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形成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舆论氛围。
四、适用范围、期限
本《意见》适用范围为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从发布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