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工作的预备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28    浏览次数:2

 

浙科发外〔2012〕277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高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十二五”发展规划》(浙政发〔2011〕3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45号)文件精神,有效对接和利用全球科技创新资源,充分发挥我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合基地”)的示范带动和引导作用,我厅近期将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条件

  我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共有依托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科技中介机构,科技园区、产业基地或孵化器建立的国合基地,及在海外设立或共建的国合基地等五种类型。具体申报条件包括:

  1.基地申报单位应为依法在浙江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具有独立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条件和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孵化器、科技园区等机构载体。

  2.申报依托企业建立的国合基地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与世界知名的科研院所、大学和企业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在引进国际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共建海外创新载体及在境外设立或收购研发机构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承担过国家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近三年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重平均在1.5%以上,在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面具有显著成效。

  3.申报依托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建立的国合基地还应满足以下条件:在前沿技术和基础研究领域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拥有国家或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并具有国际化发展布局和能力;承担过多项国家或省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合作研发成果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并在我省转化、产业化;与世界知名的科研院所、大学和企业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在引进国际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共建海外创新载体和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4.申报依托科技中介机构建立的国合基地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完备的服务支撑条件及开展国际技术转移服务的能力和经验;有能力提供技术、人才等创新资源的寻访、引入、推荐、测评、走出去等中介服务,具有明确的目标服务群体以及特色鲜明的发展模式,在服务各类机构开展技术引进和输出、国际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引进、研发机构落地浙江等方面具有显著业绩。

  5.申报依托科技园区、产业基地或孵化器建立的国合基地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以园区或产业基地为依托的,入驻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创新型(试点)企业达10户以上,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达5个以上,海外研发机构或者研发团队2个以上,拥有发明专利10件以上。以孵化器为依托的,在吸引海外科技型中小企业或海外跨国公司的研发机构入驻,或帮助在孵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国外先进技术,引进国际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提升国际竞争力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建有国际科技合作的管理机构,与多个国外政府、知名企业、研发机构等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在通过科技创新培育经济增长点和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6.在海外设立或共建的国合基地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依托浙江省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拥有在海外单独或者与国(境)外相关机构合作共建的研发机构、国际孵化器、科技园、科技中介机构等;在驻在国(地区)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与研究条件、稳定长期的合作协议和土地租约。在引进国际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海外创新载体,推进世界浙商回归,帮助企业或科研机构在境外设立或购买研发机构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对浙江实施“走出去”战略,稳步推进与驻在国(地区)的科技交流与合作发挥重要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各类单位可自主申报。除义乌市以外的各县市、(区)企事业单位申报需经各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审核和汇总。各申报单位需填写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请书(见附件),加盖单位公章并经组织推荐部门审核盖章后,将纸质材料一式六份及电子版同时报送至省科技厅国际科技合作处。请各有关单位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具体申报时间和要求以正式通知为准。

  联系人:国际科技合作处    洪晨鸣

  电  话:0571-87055837

  传 真:0571-85158548

  地 址:省科技厅406房间(杭州市环城西路33号)

  邮 编:310006

  邮  箱:hongchenming@zjinfo.gov.cn

 

  附件: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书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2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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