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上海“8·31”上海翁牌冷藏实业有限公司氨泄漏事故教训,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6号)文件要求和全国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视频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省安委会定于2013年9月至12月,在全省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依据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管理、特种设备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全省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情况全面开展大检查、大治理,实现安全培训全覆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覆盖、治理检查全覆盖,取缔关闭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非法违法企业,治理整改一批液氨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提升一批安全管理基础较好的企业,有效遏制事故发生,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二、整治重点
(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涉氨制冷企业,一律依法取缔关闭:
1. 相关证照不全的;
2. 停产整顿未验收达标擅自恢复生产的;
3.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无法整改的;
4. 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
(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涉氨制冷企业,立即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并经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经营:
1. 冷库及制冷系统应由具备冷库工程设计、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2. 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3. 液氨管线严禁通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
4. 氨制冷机房贮氨器等重要部位应安装氨气浓度检测报警仪器,并与事故排风机自动开启联动;
5.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应定期检验;
6. 库区及氨制冷机房和设备间(靠近贮氨器处)门外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消火栓,应急通道保持畅通;
7.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冷库,应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等。
(三)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涉氨制冷企业,立即整改,限期完成:
1. 氨制冷机房贮氨器上方应设置水喷淋系统;
2. 在厂区内显著位置应设风向标;
3. 压力容器、非专业操作人员免进区域、关键操作部位等应设置安全标识;
4. 作业现场应配置空气呼吸器、橡胶手套等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
5. 企业应建立健全并落实液氨使用的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6. 涉及液氨制冷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
7. 企业的从业人员应经过液氨使用管理及应急处置等有关安全知识的培训;
8. 企业应建立健全液氨泄漏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 企业应建立设备管理档案,并妥善保存。
三、方法步骤
(一)宣传教育、组织培训(9月至10月下旬)。
1. 对辖区内的涉氨制冷企业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摸清基本情况,建立基础台账,明确工作责任。
2. 制定本地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深入企业大力宣传液氨使用安全知识和有关安全法规标准,动员企业认真开展专项治理。
3. 以设区市为单位(涉氨制冷企业少的直接以设区市为单位、涉氨制冷企业多的地区可以县级为单位),组织举办辖区内所有涉氨制冷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部门和制冷车间负责人参加的安全培训班,重点培训学习《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冷库安全规范》(GB28009-2011)和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特种设备、消防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明确本次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二)自查自改、治理整改(10月下旬至11月中旬)。
1. 涉氨制冷企业要按照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对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专项治理企业自查自改表,组织全员安全培训,认真进行自查自改,并于2013年11月20日前将本企业开展自查自改的情况报送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2. 各设区市要组织各有关部门监管人员和专家深入企业,按照液氨使用的有关法规标准和专项治理的要求,帮助指导和推动企业落实全员安全培训和自查自改工作。同时,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专项治理执法检查表,进行全覆盖的检查,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三)检查验收、全面总结(12月)。
1. 11月底,各设区市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治理检查,对专项治理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
2. 12月中下旬,省安委办将组织开展全省督促抽查,同时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各设区市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设区市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专项治理的专门领导机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组织领导、协调联动、联合执法、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注重实效。工信和商贸部门要加强涉氨制冷企业的安全监管;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涉氨企业消防设施、消防通道设置、应急防护装备和逃生演练等安全监管工作;农业部门要进一步摸清涉氨使用企业(主要包括食品加工、蔬菜加工、水产品加工等各种液氨冷藏单位)底数,加强行业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涉氨企业建设规划进行清理,对不符合规划的要立即组织清理,消除安全隐患;工商管理部门要对涉氨企业无证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质监部门要对涉氨使用企业特种设备等设备设施加强安全监管;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新建、改建、扩建食品加工冷藏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构成重大危险源要进行分级,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40号令)的要求进行备案及安装安全设施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涉氨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人员安全培训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以及日常行政执法监察工作。交通和电力部门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做好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监管工作。
(二)突出重点,深入排查隐患。各设区市和有关部门要突出重点,按照查设计、查设备、查制度、查管理、查整改的要求,全面彻底开展涉氨企业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加强各类食品加工冷藏企业的安全检查,排查整治液氨生产、储存、使用设备设施以及输送管道、安全附件存在的隐患问题,务必做到不遗漏、全覆盖、零容忍。对新建、改建、扩建食品加工冷藏企业,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涉氨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人员安全培训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以及日常行政执法监察工作。要把规章制度不完善、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落实、不到位,违规违章操作,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员工培训和应急救援措施不落实等问题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
(三)统筹兼顾,提高保障能力。各设区市和有关部门要把本次专项治理作为深化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重要工作来抓,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与“打非治违”有机结合,采取明查与暗访、回访检查等方式,彻查安全隐患,严防事故发生;要与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有机结合,不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推动企业转型升级。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机制,落实措施,推动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协同处置事故的协调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督促指导各类涉氨企业加强自身应急能力建设,根据企业实际、液氨管理的薄弱环节以及容易出问题的部位,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与器材,加强定期应急演练,提高协同救援能力。
(四)加强培训,提升安全素质。要认真组织举办辖区内所有涉氨制冷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部门和制冷车间负责人等参加的安全培训班,重点培训学习《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冷库安全规范》(GB28009-2011)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知识,并通过电视、网络、短信等各种方式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和液氨、液氯等危险化学品安全常识,提高全民安全素质,大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社会氛围。
(五)依法办事,严格追究责任。对没有开展专项治理、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依法从严处理;对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责令停产整顿或限期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非法生产经营的企业,一律依法予以取缔;对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各设区市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实施方案请于2013年10月15日前报省安委办。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含电子版)请于2013年12月15日前报省安委办,以便综合上报国务院安委办。联系人:朱珍华,电子信箱:zzh@jxsafety.gov.cn;电话:0791-85257055。
附件: 1.涉氨制冷企业安全自查表.doc
2.涉氨制冷企业执法检查表.doc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