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直管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财政局: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申报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的通知》(国农办〔2015〕17号)要求,现将申报2015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1号文件和省委6号文件精神,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围绕打造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带和融合农村一二三产业,支持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改革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扶持方式,将“后选项后结算”的贷款贴息方式调整为“先选项后结算”,逐步加大贷款贴息扶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撬动更多银行贷款支持现代农业建设,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二、主要政策
1、各类经营主体2015年度已经申请或将要申请的银行贷款,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要求单笔贷款100万元以上,最高贴息贷款额不超过6000万元。
2、贴息范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贷款贴息率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如申报项目的实际贷款利率低于上述贴息率,则按实际发生的贷款利率贴息。单个项目财政贴息资金规模不低于30万元。
三、贷款贴息项目扶持的重点
1、重点扶持粮油生产加工、畜禽养殖加工、林果、蔬菜种植加工、都市生态农业项目和食用菌、中药材、茶业、花卉等优势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项目。
2、重点扶持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项目。
3、重点扶持列入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滚动计划产业化财政补助项目未能安排、且符合贷款贴息条件的项目。
四、贷款贴息项目的审核及上报
各市级农开办要按照相关政策和本通知要求,对申报的贷款贴息项目进行认真审核。审核的重点包括:一是项目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扶持范围和重点,围绕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提升农业竞争力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以县为单位,优势特色产业不超过2个;二是项目申报单位为符合农业综合开发扶持范围、拟在2015年度申请贷款的农业经营主体;三是项目申报单位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四是项目申报单位贴息贷款额度的合理性;五是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等。
各省辖市农开办在上述政策范围内认真选择拟扶持的贷款贴息项目,并编制贷款贴息项目计划和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汇总表(附表1)。于2015年6月5日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省财政直管县直接上报。
五、不予受理的事项
1.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的相关项目(参见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2.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动植物加工流通项目。
3.中成药深加工、木材深加工、纺织品深加工等项目。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不予贴息:贷款为委托贷款以及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股权等投资的;提供虚假贷款贴息申报材料的。
5.已申报2015年其他部门财政补贴项目的,不予贴息。
6.上市企业(含控股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不在此次项目申报范围。
7.有不良诚信记录,或被列入财政扶持负面清单的企业不在申报范围。
六、贴息资金的结算
经省级审核后列入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的申请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的申报单位,在2016年4月底前凭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等材料,向所在地农发机构提出贴息资金申请,县级农发机构应对贴息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贷款是否用于已备案的贷款贴息项目;二是贷款时间、贴息期限是否符合规定;三是贴息资金计算是否准确;四是贴息资金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市级农发机构要对所辖县申报材料进行尽职复核,并于2016年5月20日以前将申请贴息资金文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财政贴息资金审核汇总表(附表2)及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等相关材料复印件报送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所有银行贷款都将进行贷款银行终端核查,有省级分行的贷款由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没有省级分行的贷款由市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根据中央财政年度贴息资金规模确定贴息资金,上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贴息项目附表1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备案汇总表附表2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财政贴息资金审核汇总表.xls